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4

易市监处罚〔202534

易门浦贝谢伟食品店谢伟未明码标价经营食品

易门浦贝谢伟食品店

92530425MA6P9GLFX2

 

谢伟

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0日以来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未在其经营场所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没有建立收款财务管理台账,无法核实认定未明码标价期间提供销售食品的总收入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处5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