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4

易市监处罚〔202514

易门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热敏胶片、熟石膏绷带案

易门县人民医院

12530425432051207H

王仲春

当事人使用过期热敏胶片数量1000张,获取违法所得2115.00元使用过期熟石膏绷带结存数量63卷,货值金额630.00元货值金额768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1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热敏胶片700、熟石膏绷带63(货值金额556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15.00元; 3.并处200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