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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14号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5-07 17: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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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4 | 易市监处罚〔2025〕14号 | 易门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热敏胶片、熟石膏绷带案 | 易门县人民医院 | 12530425432051207H | 王仲春 | 当事人使用过期热敏胶片数量1000张,获取违法所得2115.00元;使用过期熟石膏绷带结存数量63卷,货值金额630.00元货值金额768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15.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热敏胶片700张、熟石膏绷带63卷(货值金额556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15.00元; 3.并处20000.00元罚款。 |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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