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1

易市监处罚〔202541

易门龙泉竣宸食品经营部(张朝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酸浆米线、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案

易门龙泉竣宸食品经营部

 92530425MA7GG7U87P

 

 

张朝才

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酸浆米线,货值金额40.00元,获取违法所得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并处5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