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1

易市监处罚〔202551

云南大掌柜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销售产品包装上标有“有机”字样柚子

云南大掌柜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

91530425MA6PD6Q460

 

何学会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6.413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带皮的“有机”柚子93.20公斤,通过整个或剥皮后分装(包装上标有“有机”字样)的方式,以9.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有机”柚子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该批带皮货值金额为885.40元的“有机”柚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885.40元。

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处3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