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0

易市监处罚〔202550

易门小街家家旺超市销售失效的修正液、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LED球泡灯、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易门小街家家旺超市

92530425MA6P5MWD8H

谷巧云

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失效爱好十字绣花园65213大容量修正液24支,货值金额72.00元,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LED球泡灯2支,货值金额16.00元,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依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的失效修正液24支(货值金额72.00元); 3.并处372.00元的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