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8

易市监处罚〔2025〕48号

易门六街毕安生活超市(李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易门六街毕安生活超市

92530425MAE2KXY69A

李星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共购进40个品种卷烟制品24.2条。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货值金额7007.00元,当事人的经营者未建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管理台账,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违法经营总额(7007.00元)50%的罚款3503.50元。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