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2

市监处罚〔2025〕52号

易门龙泉成林食品店(李亚鑫)经营冷藏酷天然薄荷水饮料等9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

易门龙泉成林食品店

92530425MA6MDC992N

李亚鑫

202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冷藏酷天然薄荷水饮料等9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56.50元,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在售食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和凭证,也未出示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冷藏酷天然薄荷水饮料等9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6.50元); 3并处3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