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4

易市监处罚〔2025〕54号

易门龙泉百顺便   利店(李玉红)经营柠檬味汽水(碳酸饮料)等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案

易门龙泉百顺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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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红

2025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品冷藏柜内查获柠檬味汽水(碳酸饮料)等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46.00元,当事人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食品进货查验相关记录、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柠檬味汽水(碳酸饮料)等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46.00元); 3.并处3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