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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9 | 易市监处罚〔2025〕59号 | 易门益安药业有限公司对销售的红参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药人参,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人参,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易门益安药业有限公司 | 91530425MA6PMQ44XM | 施玉林 |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官渡区春云中药材经营部购进人参和红参,其中人参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规定货值金额280.00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购进药品人参的货值金额1400.0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840.00元;红参外包装标识与《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内容不相符,系虚假宣传,其销售的红参货值金额840.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劣药人参1瓶、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药品人参1瓶(货值金额56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4.并处18000.00元罚款。
|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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