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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58号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6-18 11:5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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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8 | 易市监处罚〔2025〕58号 | 易门龙泉王小虎傣味屋(孙宁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易门龙泉王小虎傣味屋(孙宁榉) | 92530425MA7K761RXL | 孙宁榉 | 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李某某出售3打大理V8啤酒,一共256.00元,1打风花雪月啤酒188.00元,总计444.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2.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2.00元; 3.并处3000.00元罚款。) |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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