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8

易市监处罚〔202558

易门龙泉王小虎傣味屋(孙宁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易门龙泉王小虎傣味屋(孙宁榉)

92530425MA7K761RXL

孙宁榉

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李某某出售3打大理V8啤酒,一共256.00元,1打风花雪月啤酒188.00元,总计444.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2.00元;   3.并处30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