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6

市监处罚〔2025〕56

易门龙泉好佳宜便利店王露)东鹏特饮等4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

易门龙泉好佳宜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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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

2025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东鹏特饮等4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食品进货查验相关记录、凭证。本局扣押涉案4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111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东鹏特饮等4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东鹏特饮等4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11.00元);

3并处3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3000.00元(叁仟元整)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