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0

市监处罚〔2025〕60

易门十街联建便利店(石美芬)经营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案

易门十街联建便利店

 

92530425MA6P9RGD1K

石美芬

2025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6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19.50元,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在售食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和凭证,也未出示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9.50元); 3.并处4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