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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2023年版)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2-28 10: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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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1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00012210100Y】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并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 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 是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2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Y】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 | 减时限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3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 |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1】 |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1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是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4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 |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3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是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其他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5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 |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3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是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 |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4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是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6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00016810100Y】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000168101007】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000168101007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二第18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第19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第20项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否 | 减时限 |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101008】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101008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二第18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第19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第20项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否 | 减时限 |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7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Y】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4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二第18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第19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第20项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否 | 减时限 | 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8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Y】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3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9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Y】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00016810500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000168105004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2个工作日 |
10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00016811600Y】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3】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301) 2.其他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302)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 否 | 减时限 |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11 |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Y】 |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 |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01)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1.序号按照《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序号填写; 2.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与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3.实施机关按照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4.设定和实施依据参照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并列明具体条款和内容,涉及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委托下放等内容加粗; 5.改革方式按照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告知承诺、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等; 6.是否涉企、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等按照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7.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若改革方式有减时限的,承诺审批时限要与改革举措中的时间对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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