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叶桂琼)
索引号: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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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农药)罚〔2021〕14号 | 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 | 92530425MA6P60QQ1G | 叶桂琼 | 2021年11月3日,执法大队接植保站线索举报,反映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35%辛硫磷毒死蜱农药可能有问题,并提供了该农药包装实物照片。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利用农药登记证号进行查询比对,发现查询到的农药标签登记信息与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35%辛硫磷毒死蜱包装袋上的信息不一致。11月5日上午,执法人员高伍、王莉2人到达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后,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易门龙泉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对该农资经营部内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进入该门市右边销售货架旁边的地面上摆放着“克无虫”牌35%辛硫磷毒死蜱53包,每包900克,合计47.70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电话进行汇报,经局长批准,对上述农药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1〕14号)及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的农药产品异地保存于农业农村局301室。 2021年11月5日下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涉案农药的生产厂家(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并与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的工作人员互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向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发送了涉案农药的包装图片,要求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对该涉案农药进行确认。 2021年11月8日,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发来了产品确认函和产品外包装图片。通过对比和确认,可以看出涉案农药与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的产品存在明显的差异,可以作假农药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假农药,2021年11月8日,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易门县农业农村局304室依法对案件当事人叶桂琼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叶桂琼承认她是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的负责人,“克无虫”牌35%辛硫磷毒死蜱是在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内经营的农药,该农药是由农药推销人员到她经营部内推销,并通过电话联系和物流托运到经营部的,调进了6件(10袋/件、900克/袋)共60袋,进价为3.30元/袋。到执法人员11月5日扣押时出售了7袋,销售价格为5.00元/袋。由于调进时间不长,还没有登记农药进货、销售台账。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克无虫”牌35%辛硫磷毒死蜱,生产日期20210130,有效期2年,售价:5.00元/袋,生产单位为山东济宁市通达化工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957,数量60袋,54千克,货值金额300.00元。 根据《农药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行为。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克无虫”牌35%辛硫磷毒死蜱53袋,47.7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12月7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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