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十街柏健华)
索引号: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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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饲料)罚〔 2021 〕1号 | 关于柏健华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案 | 易门十街健华养殖场 | 柏健华 | 2021年11月30日下午,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5人到易门县十街彝族乡开展畜产品案件办理督查检查,在对易门十街健华养殖场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情况,随后把这一线索告知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月2日下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达易门十街健华养殖场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对该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养殖户使用的肥猪散、祛霉净两种饲料添加剂无产品批准文号。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涉案饲料添加剂进行拍照取证,向局长进行了汇报,经局长同意,对上述2种涉案饲料添加剂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扣押饲料添加剂异地保存于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地下仓库。同时,向易门十街健华养殖场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饲料)扣〔2021〕1号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2月7日,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肥猪散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昆明内外驱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共计购买50袋,0.8元/袋,使用了23袋,剩余27袋,购买金额为40元;祛霉净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河南诚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00克/袋,使用了2袋,剩余38袋,2021年11月11日的时候在网上购买,共计购买40袋(买一袋送一袋),购买金额为460元。2种涉案饲料添加剂数量为90袋、货值金额500.00元。 当事人在易门十街健华养殖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应该予以认定。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4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使用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两种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65袋; 2.处罚款金额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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