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昆明新牧人畜禽科技有限公司)
索引号: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6:33:54
修改时间: [
打印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兽药)罚〔 2021 〕1号 | 关于昆明新牧人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昆明新牧人畜禽科技有限公司 | 915301227816523263 | 陈贵林 | 2021年11月30日下午,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5人到易门县浦贝彝族乡开展畜产品案件办理督查检查,在易门雄鸣生态养殖场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兽药情况,随后把这一线索告知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达易门雄鸣生态养殖场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对该生态养殖场进行检查。在药品仓库的检查中发现青霉素G钾工业盐、疫独清、黄芪多糖口服液和黄芪粗提液,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兽药二维码公众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上述药品相关信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三无产品”兽药2个品种。 昆明新牧人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之规定,青霉素G钾工业盐、疫独清、黄芪多糖口服液和黄芪粗提液4种药品认定为假兽药。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两个“三无产品”兽药认定为劣兽药。 | 依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昆明新牧人畜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6种假、劣兽药50千克; 2.处罚款金额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2日。 |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