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易农(农药)罚〔2022〕2号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92530425MA6NAWLG5L刘七妹  2022年3月2日上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汇同易门县植保站农药市场管理人员对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质量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后,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对该店所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柜台内上摆放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丙醚”108袋,每袋8毫升;“肟菌·戊唑醇”23袋,每袋5克。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请示同意,对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2种农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向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2〕2号,扣押的农药产品异地保存于农业农村局301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2年3月8日,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易门县十街乡农科站办公室依法对案件当事人刘七妹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刘七妹承认她是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货柜内发现的“吡丙醚”、“肟菌·戊唑醇”两种农药是在易门十街琪琳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之前,易门县植保站的管理人员也提醒过琪琳农资经营部内存在过期农药,这两种农药因自己清理货柜时的疏忽,导致超过质量保质期后也没有及时清理下柜,因为调进时间过长,记不得调进了多少了,两种农药的销售机构均为3元/袋。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吡丙醚”生产日期20190601,有效期2年,售价:3.00元/袋,生产单位为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935,数量108袋(8毫升/袋),0.86千克,货值金额324.00元;“肟菌·戊唑醇”生产日期20180415,有效期2年,售价:3.00元/袋,生产单位为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3086,数量23袋(5克/袋),0.12千克,货值金额69.00元。两种农药合计数量0.98千克,货值金额393.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吡丙醚”108袋,0.86千克,“肟菌·戊唑醇,23袋,0.12千克;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4月1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