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易农(农药)罚〔2022〕3号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92530425MA66PPPXW7D陈梅仙  2022年4月18日中午,易门县植保站农药执法监管人员对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质量检查时发现,在该农资经营部正对大门的农药货架底层上摆放有限制使用农药0.5%溴敌隆(杀鼠剂母药,6ml/支)100支(一件,已开封),0.5%溴敌隆(杀鼠剂母液,6克+6克/盒)100盒(一件,已开封);同时在该货架旁堆放有未开箱的前述两种限制使用农药各一件。易门县植保站农药执法监管人员对涉案农药及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向分管领导易门县产业办主任李长春进行汇报。
  易门县产业主任李长春打电话给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高伍,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到场处理。下午14时,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伍、夏伟前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赶到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时,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的经营人员已经关门返回峨山县甸中镇家中。4月19日上午10时,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伟、刘贵元、胡宏伟再次到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对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向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2〕3号,对涉案农药进行查封(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相关规定,涉嫌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022年4月21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易门县十街乡十街村委会依法对涉案当事人陈梅仙、普江庭(陈梅仙的丈夫,案发时正在经营易门十街晨鑫农资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中涉案当事人陈梅仙、普江庭均承认了涉案的2种杀鼠药是其店内经营的农药并对农药的进货过程及进价等进行了确认(因杀鼠药是前一天才调进的,零售价格还未确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复印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锁定该农家店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经营劣质农药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涉嫌涉嫌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现查明:涉案农药2种,数量3.6千克,货值金额350.00元。
  根据《农药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当事人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2种农药3.6千克;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5月17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