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易农(肥料)罚〔2022〕1号易门龙泉老杨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易门龙泉老杨农资经营92530425MA6N8K759F马祝萍  当事人销售的由云南农家乐农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无肥料登记证“大庄园18%活化磷”肥料,现场查获(40kg/袋)44袋,共计1760千克,查实当事人共调进“大庄园18%活化磷”3吨共计75袋,已销售31袋,平均每袋售价35元,涉嫌案金额1085元。当事人销售云南农家乐农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无肥料登记证“大庄园18%活化磷”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属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九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单位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涉案产品退货禁止销售;
  2.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5月18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