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易农(农药)罚〔2022〕6号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92530425MA6LEUWRX8杞有宝  2022年11月8日,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易门县植保植检工作站执法人员到十街乡老吾街子进行农药市场日常监管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后对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检查了该农资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情况,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所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农资店的柜台上摆放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5%炔草酯(28毫升/袋)”89袋、“10%苯磺隆(20克/袋)”89袋,两种农药组合成一组销售,共计89组。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请示审批同意,对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向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2〕6号。扣押的农药产品异地保存于农业农村局301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2年11月9日,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易门县农业农村局304室依法对当事人杞有宝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杞有宝承认他是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的农药“15%炔草酯(28毫升/袋)”、“10%苯磺隆(20克/袋)”是在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经营的农药,这两种农药是于2022年9月10日前后从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调进的,调进时没注意查验农药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两种农药是组合销售的,每组进价为5元,销售价6元/组,当时调进了100组,卖出了11组,都是附近的熟人来卖的,也就没开销售凭证。之前,易门县植保站的管理人员也提醒过他要注意检查清理过期农药,这两种农药是因自己的疏忽,认为刚调进来不会过期,没有认真查验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造成的,愿意接受处罚。
  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位是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2022年11月16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经检查,易门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确实在经营“15%炔草酯(28毫升/袋)”、“10%苯磺隆(20克/袋)”两种农药,但两种农药,均为20210922生产,仍在质量保证期内,检查龙泉金秋农资经营部的销售凭证,也未发现向易门十街兴宝农资店出售这两种农药的凭证。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的“15%炔草酯(28毫升/袋)”农药生产日期20200910,有效期2年,售价:3.00元/袋,生产单位为安徽美程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235,数量89袋(28毫升/袋),“10%苯磺隆(20克/袋)”农药生产日期20200910,有效期2年,售价:3.00元/袋,生产单位为安徽佳田森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454,数量89袋(20克/袋),合计4.2千克,货值金额534.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15%炔草酯(28毫升/袋)”89袋、“10%苯磺隆(20克/袋)”89袋,4.2千克;
  2.没收出售11组农药获得的违法所得陆拾陆元(¥66.00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12月2日。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