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易农(兽药)罚〔2023〕1号易门龙泉牧之源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易门龙泉牧之源兽药经营部92530425MA6NXNMNXJ杨富荣     经查明:易门龙泉牧之源兽药经营部货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为荷本(北京)大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20年11月27日的荷本达抗灵荆防败毒散共5袋,规格500克/袋,售价是70.00元/袋,货值金额为350.00元;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20年7月22日的氯前列醇注射液4盒,规格10支/盒,售价是45.00元/盒,货值金额为180.00元。这两种兽药有效期均为两年,货值金额合计伍佰叁拾元整(530.00元)。 经检查查阅相关购销记录,当事人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记录销售情况,违法销售收入无法查证核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嫌未按规定规范记录经营购销记录、分区分类管理储存兽药、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购销台帐不完善及未分区分类管理储存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荷本达抗灵荆防败毒散5袋,氯前列醇注射液4盒,并处货值金额530.00元的两倍106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账号:53001657736050637217-000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