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易农(肥料)罚〔2023〕1号)
索引号: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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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肥料)罚〔2023〕1号 | 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产品案 | 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 | 91530425MABY53YK3M | 朱志光 | 2023年5月23日,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易门县开展2023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肥料产品行为。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即把该情况反馈给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对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执法人员到达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后向该公司负责人表明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发现在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门市最里面左侧靠墙位置摆放着“氮钾复合肥”21袋(25kg/袋,N-13.5、P-0、K-46),该复合肥标签中未标注生产企业、登记证号、使用说明、生产日期等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产品,2023年5月24日,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在易门县农业农村局304室依法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志光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朱志光承认他是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法人员在公司门市内发现的“氮钾复合肥”21袋(25kg/袋,N-13.5、P-0、K-46)是易门禾硕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肥料产品。“氮钾复合肥”(25kg/袋,N-13.5、P-0、K-46)这个肥料产品是公司于2023年4月从昆明禾高农资有限公司调入的,共计调入了25袋625kg,进货价105元/袋。进货时当事人已经发现该肥料产品包装过于简单,但询问供货商后,对方称该产品是合法产品,可以正常销售,当事人就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核验。至5月24日执法人员查获时已销售了4袋100kg,销售价格115/袋。剩余的肥料产品21袋525kg,已于5月27日退还给了昆明禾高农资有限公司,并已开具了退货单。 当事人经营的“氮钾复合肥”(25kg/袋,N-13.5、P-0、K-46),销售价:115.00元/袋,数量4袋,计100千克,货值金额4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元整(¥460.00元); 2.警告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的罚款肆佰陆拾元整(¥4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年6月14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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