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易农(农药)罚〔2024〕2号)
索引号:易农(农药)罚〔2024〕2号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16: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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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农药)罚〔2024〕2号 | 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超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 | 92530425MABQMUPL3M | 赵学东 | 2024年8月28日,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易门县种植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到小街乡进行农资市场日常监管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后对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检查了该农资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情况,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所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农资店的柜台后摆放有杀鼠药“溴敌隆杀鼠剂(50克/袋)”85袋、“溴鼠灵杀鼠剂(10克/盒)”46盒,两种农药共计4.71千克。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许可范围为普通农药,不得经营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请示审批同意,对上述超经营许范围经营的农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向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4〕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相关规定,涉嫌超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024年8月29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超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在易门小街赵学东农资店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2年,生产单位为商丘市大卫化工厂;溴鼠灵杀鼠剂(10克/盒),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2年,生产单位为商丘市大卫化工厂。两种农药数量4.71千克,货值金额327.5元。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属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没有形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溴敌隆杀鼠剂(50克/袋)”、“溴鼠灵杀鼠剂(10克/盒)”2种农药4.71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伍角(¥12.50元); 3.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9月24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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