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易农(农药)罚〔2025〕2号)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4-01 18: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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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农药)罚〔2025〕2号 | 易门龙泉先锋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易门龙泉先锋农资店 | 92530425MA6LNTCQ09 | 普燕 | 2025年3月4日下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到易门县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农资市场检查人员的报告,反映他们在配合玉溪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查易门龙泉先锋农资店时,在该农资店内货柜上发现摆放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6种、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1种,需要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后,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后对易门龙泉先锋农资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检查了该农资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情况,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所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正对街道的货柜内摆放有“苯甲·丙环唑”(5毫升/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38袋、“吡奈·嘧菌酯”(10毫升/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4袋、“噁霉灵”(5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2袋、“钾霜·锰锌”(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1袋、 “高效氯氟氰菊酯”(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0日)1袋、“吡虫啉”(10毫升/支,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4支,农药质量保证期2年,属劣质农药;“磷化铝”(5片/瓶)1瓶,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共计0.335千克。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请示审批同意,对上述涉案农药采取扣押措施,并向易门龙泉先锋农资店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5〕1号。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予以认可,并在有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及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025年3月5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苯甲·丙环唑”(5毫升/袋)生产日期20211213,质量保证期3年,售价:2元/袋,生产单位为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088,数量38袋;“吡奈·嘧菌酯”(10毫升/袋)生产日期20221107,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6元/袋,生产单位为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604,数量4袋;“噁霉灵”(5克/袋)生产日期20170210,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2元/袋,生产单位为河北赛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864,数量2袋;“钾霜·锰锌”(1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316,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4元/袋,生产单位为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693,数量1袋;“吡虫啉”(10毫升/支)生产日期20221221,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7元/支,生产单位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181,数量4支。农药数量0.28千克,货值金额136.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磷化铝”(5片/瓶)系当事人购入自用,未发现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没有形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苯甲·丙环唑”、“吡奈·嘧菌酯”、“噁霉灵”、“钾霜·锰锌”、“吡虫啉”5种农药0.28千克;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5年3月28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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