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易农(农药)罚〔2025〕3号)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4-01 18:32:05
修改时间: [
打印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易农(农药)罚〔2025〕3号 | 易门龙泉田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易门龙泉田丰农资经营部 | 92530425MA6NAEAG6R | 李秉润 | 2025年3月4日下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到易门县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农资市场检查人员的报告,反映他们在配合玉溪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查易门龙泉田丰农资经营部时,在该农资经营部内货柜上发现摆放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3种,需要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后,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后对易门龙泉田丰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检查了该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上岗证情况,三证均在证件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营部所经营的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农资经营部正对街道的货柜内摆放有3种农药,“2%24-表芸·嘌呤”(3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64袋、“乙草胺”(55ml/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17瓶、“乙草胺”(15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8袋,农药的质量保证期2年,属劣质农药,农药共计1.247千克。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笔录》,向易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请示审批同意,对上述涉案农药采取扣押措施,并向易门龙泉田丰农资经营部下达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易农(农药)扣〔2025〕2号。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予以认可,并在有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相关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5年3月5日,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24-表芸·嘌呤”(3克/袋)生产日期20221129,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1元/袋,生产单位为陕西亿田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963,数量64袋;“乙草胺”(55ml/瓶)生产日期20230216,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2元/瓶,生产单位为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158,数量17瓶;“乙草胺”(15克/袋)生产日期20230216,质量保证期2年,售价:1元/袋,生产单位为山东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900,数量8袋。农药数量1.247千克,货值金额106.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没有形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2%24-表芸·嘌呤”(3克/袋)、“乙草胺”(55ml/瓶)、“乙草胺”(15克/袋)3种农药1.247千克;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5年3月27日。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6日。 |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