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易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单位,各驻易单位:
《易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易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易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易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易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易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监测避让与勘察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察治理措施相结合。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易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易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局、团县委、县科协、武警易门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供销社、易门供电局、邮政易门县分公司、电信易门分公司、移动易门分公司、联通易门分公司、人保财险易门支公司、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驻易门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
2.2 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重要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1.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被阻断、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3造成县道公路中断,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调查,建设“县、乡、村、组”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水利部门、气象和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快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汛情。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定期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乡镇(街道)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领导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居民手中,“防灾工作明白卡”发到地灾隐患点监测人员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各乡镇(街道)要以县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为基础,熟悉、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核实并速报县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核实并速报县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信息,同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办公室,由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3.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迅速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省、市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迅速将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省、市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同时,迅速将特别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灾害险情和灾害灾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但灾情并未消除,根据专家组意见,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察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分别结束响应,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易门县中队:负责调集武警、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灾区,抢(搜)救被压(困)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易门供电局、各供气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城市道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大米、衣被和帐篷等生活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调运。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电力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信息部门对损毁通信、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灾区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调拨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到灾区参与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局(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管控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平时要针对性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援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县应急局要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储备用于受灾人员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应急技术保障
7.2.1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协作单位;依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驻易门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7.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7.2.3宣传与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深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推广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7.2.4通讯与信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2.5监督检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督促各职能部门、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应急预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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