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易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易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溪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易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监测避让与勘察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察治理措施相结合。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成立易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指 挥 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易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县防震减灾局、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易门县中队、易门供电局、人保易门县支公司、邮政易门县分公司、电信易门分公司、移动易门分公司、联通易门分公司、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驻易门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正超兼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

2.2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重要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2.3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及信息报送邮箱。

办公室值班电话:0877—496185918908774691

   箱:ymgtjdhg@163.com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3.1.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被阻断、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3.2.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3造成县道公路中断,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3.4.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调查,建设县、乡、村、组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和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快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汛情。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定期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开展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乡镇(街道)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领导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居民手中,防灾工作明白卡发到地灾隐患点监测人员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各乡镇(街道)要以县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为基础,熟悉、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县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务必在与地质灾害可能相关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10分钟内,电话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50分钟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信息,同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3.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1)初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报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直有关单位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报特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上报县政府。

2)续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理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中型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市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总结,形成终报上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分级,将地质灾害县级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

5.1.2响应等级启动

1)县内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事件时,县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级、级响应由县应急委主任负责启动;级响应由县应急委常务副主任负责启动;级响应由县应急委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负责启动。

2)启动县级级、级应急响应时,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启动县级级应急响应时,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启动县级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迅速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省、市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迅速将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省、市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同时,迅速将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市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立即召开应急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启动(级)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灾害险情和灾害灾情发生时,县政府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但灾情并未消除,根据专家组意见,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察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分别结束响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综合协调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区、山洪洪涝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配合做好上级派遣支援我县工作组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好抢险救灾工作中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我县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并向上级提出支援我县综合减灾救灾需求计划;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上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2紧急抢险救灾

人民武装部、武警易门县中队:负责调集武警、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灾区,抢(搜)救被压(困)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开展危险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的疏散、转移、抢险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在建项目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责任单位对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对因灾倒塌房屋的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易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尾矿库进行排查、检查、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负责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计划和调拨指令;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统计上报;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负责定期组织对排放废石、废碴、废液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检查,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责任单位对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定期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星级接待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检查,开展宣传、演练工作,对隐患点进行监测并设立警示标志,并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全县校点、校舍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并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点进行宣传、演练、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工作,做好受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到灾区参与救灾工作,帮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易门供电局、各供水、供气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电、供水、供气、城市道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易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根据《易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做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现场调查、工程勘察及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治理和避险搬迁项目的储备工作,争取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大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管力度;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汇报、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定期组织对水利设施、病险水库、水利在建工程项目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并对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及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做好地震灾情的研判和相关信息、情况 报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震后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统 计上报工作,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会商、发布与传递,并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被毁公路和灾区临时道路抢修,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指导和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大米、衣被和帐篷等生活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调运;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加强沟通配合,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

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6.5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开展危险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组织对现有及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进行监测并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对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督促各乡镇(街道)对乡、村公路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进行监测并设立警示标志;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地质灾害点所属地的通信基础设施及设备的检查,并对损毁通信、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指导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

6.6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易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尾矿库进行排查、检查、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负责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计划和调拨指令;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统计上报;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调拨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到灾区参与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大米、衣被和帐篷等生活物资的收储、管理和调运,保障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保供工作,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全县校点、校舍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检查,并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校点进行宣传、演练、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工作,做好受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害校舍恢复重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在建项目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和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责任单位对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对因灾倒塌房屋的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6.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资金及抢险救灾费用等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加强沟通配合,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及协调安排灾害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8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局(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管控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平时要针对性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援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县应急局要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储备用于受灾人员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应急技术保障

7.2.1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协作单位;依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驻易门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7.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县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7.2.3宣传与培训。县、乡、村要利用各种媒体及宣传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深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推广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7.2.4通讯与信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2.5监督检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委会督促各职能部门、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应急预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易政办发〔20211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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