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合管委发〔2014〕1号
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病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经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病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易门县新农合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人员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条 参合人员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三)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出具《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治疗审批表》,经县合管办备案审批后方可转院。病情紧急的,可先转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特殊疾病(如精神病、肿瘤放化疗等)可由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及病情证明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易门县新农合转院介绍》后外转。
县级医疗机构及合管办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所转医疗机构必须属于省合管办和玉溪市合管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的县外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报销65%,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报销的报销60%。
第五条 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或异地居住,因病在县外住院诊疗的,须在当地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期间通过来人或电话等方式向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如因中毒、外伤住院的,必须同时报告中毒、外伤原因,并在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填报“中毒外伤调查表”)。出院后持住院相关单据、合作医疗证及户口册,到县合管办办理《易门县新农合住院证明》后,回户籍地乡镇合管办按60%比例给予报销。
第六条 参合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或备案手续,自行到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报销。
第七条 参合人员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限为出院后三个月(跨年度时须在次年2月份内申请补偿),出院后三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第八条 转诊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转诊、转院管理,认真登记参合患者信息,据实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如因中毒、外伤转院的,必须在转诊转院审批表后附《新农合中毒外伤原因调查表》,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新农合中毒外伤调查登记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合人员新农合补偿费用由转诊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1、医疗机构隐瞒病情,不如实填写疾病诊断及疾病原因,将中毒、外伤及不予报销病种换为普通疾病或隐瞒不填的。
2、推诿病人,为达不到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出具转诊转院手续的。
3、未即时为转诊参合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
4、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九条 县合管办要认真做好转院审批及住院备案登记。为参合人员出具《易门县新农合住院证明》时,要认真核对备案记录与实际住院诊断、住院时间是否相符,如备案时间在住院时间之后的,按未备案处理。如为中毒、外伤住院未报告或不属于支付病种的不予出具住院证明。
中毒外伤、住院分娩及特殊包干病种以备案的形式给予转院审批。
第十条 乡镇合管办要严格监督核实转院审批和住院证明的办理。在住院费用报销时,要认真核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治疗审批表》和《易门县新农合住院证明》信息,对转院审批表审批日期在实际出院日期之后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对不属于支付病种或因中毒外伤住院无“中毒外伤调查表”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要加大对转院审批及住院备案制度的宣传,规范填写《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治疗审批表》、《易门县新农合转院介绍》、《易门县新农合住院证明》等相关转院资料,经办日期和报销比例要求用大写数字填写,涂改无效。
第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要主动甄别并认真核对参合人员的身份及就诊信息,发现信息不符时,不得为其办理转诊转院、住院备案及报销等相关手续,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涉报销比例,依照各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暂行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易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易门县新农合转院介绍1
附件2:易门县新农合转院介绍2
附件3:易门县新农合住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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