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易门县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和流程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二)办理流程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易门县农业局。
2.办理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的,应当获得易门县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获得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对农药经营者是否符合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申请易门县农业局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经考核合格;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距离生活区域50米以上,经营其它农药应距离生活区域3米以上;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仓储场所必需在本行政辖区内;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的要求与总部要求一致。
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云南省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不予批准的情形: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条件和经营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进行公告,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证件因违法行为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1、限制使用农药:有数量限制,需符合云南省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2、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并落款签章。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完整填写,盖章,网站下载填写。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与原件一致。
3)、经营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与原件一致,学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7)、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签字、盖章。
除以上材料外,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与原件一致。
10)*、有明显标识的上锁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11)*、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加盖公章。
2、依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材料从网站下载填写或从农业局拷贝。
2)、变更情形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3、重新办理:同新办。
4、续展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材料应真实规范,网站下载填写。2)、经营情况报告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材料应真实规范。
5、补发提供以下材料:
1)、易门县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应真实规范,网站下载填写。
2)、补发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6、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原件1份,纸质,材料应真实规范。
2)、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地核查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地核查时间除外)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农药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5年。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要求提供材料。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实地核查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易门县农业局(易门县植保植检站)
接收地址:易门县文昌路179号(农机大楼3楼)
2、网上接收:ymxzbz@163.com。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易门县植保植检站(农机大楼3楼)
(二)电话咨询:0877-4966922
(三)申请表格获取:1、窗口领取或拷贝;2、网站下载: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ymxzfxxgk/tzgg8178/20180702/923373.html。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易门县农业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877-4961177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审查环节:易门县植保植检站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易门县农业局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发工作。(注:实地核查时间除外。)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2)适用情形:在本县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变更:
1、申请变更情形
在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2、申请变更提交材料: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查审方式: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
(三)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四)补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易门县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经营条件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易门县农业局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发原因证明材料,由县农业局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易门县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