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索引号:530425-005563-20080918-0020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9-18 15:29:57      修改时间:2014-01-17 16:55:23          [ 打印 ]

 

易门县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局所属行政部门(包括县卫生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县、乡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县卫生局任命的干部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卫生局对局机关干部职工以及县、乡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县卫生局任命的干部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以及给卫生行政机关和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县卫生局任命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差,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各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及县卫生局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的决议、决定不能落实的;

()独断专行,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导致签订的年度卫生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落空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回避问题,推卸责任,茅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重大损失的;

(五)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在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土地征用及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器械采购等重大问题上不经集体研究进行违规操作的;

(六)不认真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不善于理性操作,工作粗疏,敷衍塞责,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监管不严、管理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单位或系统内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谋取个人和单位不正当利益的;

(九)铺张浪费、逃避监督,行业作风差, 群众反映强烈,满意率低,信访、安全等工作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上访的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要情况及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县卫生局调查组上报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受到党纪中警告、严重警告或政纪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人员,仍可以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负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县卫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县卫生局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需要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通报;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县卫生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由县卫生局领导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由县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爱卫办(党办)、财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调查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问责意见或建议;

(四)向县卫生局领导班子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出暂停其职务的意见建议。

被调查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卫生局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县卫生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卫生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拒绝问责处理决定的,县卫生局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其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三条  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县卫生局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爱卫办(党办)具体承办,办公室、财务科及相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6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