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卫生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索引号:530425-005563-20080918-0017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9-18 15:29:56      修改时间:2014-01-17 16:55:49          [ 打印 ]

 

易门县卫生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县卫生局对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权限内食品、公共场所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卫生许可证。    

二、权限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卫生许可证。    

三、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注册审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资料齐全,即可受理,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医师执业注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资料齐全,即可受理,符合条件者,在受理注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

4、护士执业注册。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在受理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完成。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资料齐全,即可受理,符合条件者,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放射诊疗许可。资料齐全,即可受理,符合条件者,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许可。资料齐全,即可受理,符合条件者,在受理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资料齐全,即可受理,符合条件者,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卫生局机关、卫生监督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对违背承诺者,群众可逐级投诉,卫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本细则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