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卫生局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索引号:530425-005563-20080922-0003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9-22 10:08:36      修改时间:2014-01-17 16:44:04          [ 打印 ]

 

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新建、改扩建、改造、修缮、装修等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局报告;

2、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易政办发[2007]36号)文件执行;

3、工程建设结束,要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局报告整个工程建设情况。

二、人事管理

1、单位补充人员必须要有编制。

2、卫生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调动,必须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

三、财务管理

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按照2005年县卫生局和财政局联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易卫发[2005]7号)文件执行。

四、请示报告制度

1、严格按照《易门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易卫发[2008]36号)文件精神执行。

2、单位主要领导工作期间出县,必须向卫生局报告;3天以上(含3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3、单位组织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局报告。

五、车辆管理

1、救护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救护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各单位必须制定出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车辆平时停放单位车房内,做好检修、清拭保养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必须服从卫生局的统一调派;车辆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2、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六、其它

1、按时、按质上报卫生局安排布置的各种工作材料、报表等。

2、按时、按要求参加卫生局通知的各种会议。

七、本规定由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