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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环罚字〔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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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易门县工业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祖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11日上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事故应急池未按规定设置一管道连通外环境,管道附近有污泥排放痕迹。
以上事实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易门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录像》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易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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