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易环罚字202131


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5CAR0C

地址:云南省溪市红塔区右冯新村A1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方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7,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对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在进行监测数据稳定性测试前未向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报备也未告知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擅自将公司出水口TN/TP总氮、总磷)分析仪采样管拔出放置于自制塑料杯盛装的自制标液中进行采样监测导致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易环监字〔2021077号及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出水口月报、日报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已于20211018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易环罚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中“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立行立改,采取措施加强在线监测系统和运维人员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稳定、有效传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

                                                                        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