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0-03


云南易门山里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曾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4DPJ8H

地址:云南易门产业园区曾所片区

负责人:杨潇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4429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接到易门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对通过产业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该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氨氮等污染物严重超过其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标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对你公司外排污水进行取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规定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628公司电子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10-0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71日,你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撤销玉环罚告字〔20241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我局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对外部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已积极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整改后生产废水已达标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21000元(壹拾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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