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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10-08号
当事人:云南中瑞(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兴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31194603R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柏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件,投诉称“易门县六街街道六街社区‘中瑞集团水泥厂’生产过程中机器噪音大,每天从23:30持续至凌晨6点左右,严重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该情况已持续好多年,一直未得到解决,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4年9月6日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监测,《监测报告》(易环监字〔2024〕091号)显示,你公司存在厂后门、厂西面2个点昼间、夜间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厂后门昼间超标2.4Leq[dB(A),夜间超标12.6Leq[dB(A);厂西面昼间超标0.9Leq[dB(A),夜间超标11.7Leq[dB(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书证:2024年9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从云南中瑞(集团) 建材有限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许兴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武广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为你公司员工。调取你公司《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建材有限公司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云南省环保厅关于云南省易门县中瑞(集团)建材有限公司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0〕102号)、排污许可证中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证明你公司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昼间:60Leq[dB(A),夜间:50Leq[dB(A)),监测报告(易环监字〔2024〕09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厂后门昼间超标2.4Leq[dB(A),夜间超标12.6Leq[dB(A);厂西面昼间超标0.9Leq[dB(A),夜间超标11.7Leq[dB(A)。
2.视听资料:2024年9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监测人员2024年9月6日现场布设5个噪声监测点位并开展采样监测,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
3.当事人的陈述:2024年9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兴海、公司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武广德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公司环境噪声排放进行监测的结果是厂后门昼间超标2.4Leq[dB(A),夜间超标12.6Leq[dB(A);厂西面昼间超标0.9Leq[dB(A),夜间超标11.7Leq[dB(A)。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9月6日、9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9月6日、9月18日进行生产,执法、监测人员2024年9月6日现场布设5个噪声监测点位并开展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的结果是厂后门昼间超标2.4Leq[dB(A),夜间超标12.6Leq[dB(A);厂西面昼间超标0.9Leq[dB(A),夜间超标11.7Leq[dB(A)。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1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11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公司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3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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