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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0-02号
易门宏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艳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0642527331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旧县社区坪地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存在约9000平方米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覆盖,作业过程中物料堆场产生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通过电子(微信)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1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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