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10-01

 

云南南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承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87394671F

地址:易门产业园区大椿树片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41223日,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因除铁机地基下沉,废水循环沟沟底变形开裂,导致除铁机除铁废水渗入厂区内雨水沟后流至厂区外排水沟发生后,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无紧急应急措施,造成厂区外排水沟部分水体被污染排水沟水体在汇入污水后与汇入污水前相比,其中悬浮物上升了14.4倍、氨氮上升了6.0倍、化学需氧量上升了4.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202412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承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你公司主管刘楚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为公司员工。调取公司2024年污水管网巡查记录表,证明公司此次向干燥塔围墙外排水沟排放废水为突发性事件,且持续时间短。

2.视听资料:202412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11张,证明公司向干燥塔围墙外排水沟排放废水的事实及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

3.当事人陈述:202412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伍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公司除铁机除铁废水渗入厂区内雨水沟后流至厂区外排水沟。

4.证人证言:202412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主管刘楚林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公司除铁机除铁废水渗入厂区内雨水沟后流至厂区外排水沟。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1216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公司在20241210日进行生产2025124日,易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出具后督察报告

6.监测报告:20241210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现场取样监测,1218日出具监测报告(易环监字〔2024116号)证明你公司厂区外排水沟部分水体被污染。2025220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后督察现场取样监测,224日出具监测报告(易环监字〔2025016号)证明你公司厂区外排水沟水体的水质优于被污染前的状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610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09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一是你公司因除铁机地基下沉,废水循环沟沟底变形开裂,导致除铁机除铁废水渗入厂区内雨水沟后流至厂区外排水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二是你公司积极主动提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一次性磋商成功并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四是第三方评估公司生产废水外排量较小外部环境影响基本可忽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也暴露你公司在日常环保管理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你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及时组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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