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三)

责任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序号

承担责任

责任类目

责任细化

1

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

1.负责组织本省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推动全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平台开展“互联网+监管”。

2

2.负责本级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防雷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工作。

3

3.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考核、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职责。

4

4.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具体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

5

5.负责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防雷安全检查和防雷违法案件查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抽查等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

6.指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自我规范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7

二、州(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

1.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应用平台开展“互联网+监管”。

8

2.负责本级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防雷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工作。

9

3.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频次。

10

4.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违法案件。

11

5.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

12

6.负责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防雷安全检查和防雷违法案件查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抽查等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3

7.负责对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所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发送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全覆盖”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14

三、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应用平台开展“互联网+监管”。

15

2.负责本级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防雷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6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检查“全覆盖”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17

4.负责指导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8

5.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

19

6.负责向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发送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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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州(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共同监管责任

1.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严格规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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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托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防雷安全监管效能。

22

3.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23

4.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当地政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4

5.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加强督促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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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雷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适度向各州、市气象局集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气象局开展防雷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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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防雷减灾业务科技支撑,优化和升级雷电监测站网,建立完善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临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雷电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利用各种业务平台实现与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之间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27

8.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并为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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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云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咨询热线、展览展示和现场解答等多种手段,向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提供防雷减灾安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29

10.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积极推进联合监管。

30

11.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公安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将防雷安全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积极推进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31

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构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履职意识,推进职责落实,全力组织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