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 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推动“一网通办J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 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 务院令第716号)、《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 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全国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 所进行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 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 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


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 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四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 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二章  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

第五条 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按照要求接入国家政务 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包括全省统建的电子印章系统、按照规 范接入的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系统。

第六条 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 作、备案、变更、签章、验章和互信互认等服务。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电子印章系统制 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按照规范向政务服务平台备案。

第八条 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政务 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应当接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数字证书互认互信平台,实现数字证书 的互认互信。

第九条 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一体化在 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使 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使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琳章系统制发的

电子印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发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一致。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指定的机构使用政 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制作o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规格、式样等图像信息应当与实物印 章印模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 保持一致,到期前三十日内,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 进行印章续期。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 用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 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 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制发 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加 强电子印章管理,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 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因使用单位撤并、名称变更等停止使用 时,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注销,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 过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等失控情况,使用单位应 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进行处理,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过 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 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 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发、制作和使用等部门应当建立完 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 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及 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