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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为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以便更好的推进《实施办法》的实施,现结合易门县实际,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25年5月1日《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本《实施办法》是对《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法规的配套完善,是为规范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易门县在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统一、执法流程不够明确等问题,提升执法工作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二、核心内容:权责明晰,规范裁量
(一)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及适用原则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在适用原则方面《实施办法》确立五大核心原则,为执法工作划定基本准则:
1.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种类、幅度和裁量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2.公平公正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给予当事人差别对待。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3.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4.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二)划分部门职责,明确执法流程
1.职责分工:《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各部门职责。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易门县司法局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2.执法流程:《实施办法》对执法流程提出严格要求。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
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适用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裁量权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依据。确保执法过程具备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三)细化处罚情形,明确裁量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详细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定义,为执法人员判定处罚程度提供明确依据。
1.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是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实施处罚。
3.从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数额进行处罚。
4.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其中,特别对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了说明: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6.裁量阶次与处罚标准:《实施办法》附件《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针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处罚幅度:
(1)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轻微阶次为将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擅自移动至其他地方不需要修缮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给予警告。拒不恢复的,处200元罚款;一般阶次为将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损坏或者移动、拆除导致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需要轻微修缮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阶次为将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损坏或者移动、拆除导致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需要重大修缮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同样划分为三个阶次。轻微阶次为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张贴、攀爬,对工业遗产或保护设施未造成损坏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给予警告;一般阶次为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对工业遗产或保护设施造成局部损坏,需要轻微修缮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阶次为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对工业遗产或保护设施造成多处损坏,需重大修缮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该类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重,轻微阶次为未经允许,擅自移动工业遗产,损坏工业遗产,需要轻微修复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2万元罚款;一般阶次为未经允许,擅自移动工业遗产,损坏工业遗产,需要重大修复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阶次为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工业遗产。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强化监督问责
1.权利保障:《实施办法》高度重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收到当事人的申辩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申辩发现新的违法行为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2.监督问责:为确保《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明确问责情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确认无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附件《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避免因语义理解差异引发执法争议。第十七条规定,附件《基准》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全面性与合规性。第十八条指出,《实施办法》及附件由易门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保障政策解释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第十九条明确《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政策落地实施设定明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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