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玉溪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易门县审计局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易门县审计局以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上述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推进、全面公开;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易门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通过《易门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易门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二)通过县政府网站、县审计局网站发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重要审计事项(指问题多、影响大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报县政府领导审批,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公告;
(二)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报经易门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后公告;
(三)除上述审计结果以外的其他审计事项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县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一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且在法定执行期90日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时,被审计单位应整改且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如国家、商业秘密等),必须对相关部分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易门县审计局负责。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易门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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