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解读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重要法规,对全面、深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引领、推动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深远意义,县安监局负责人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作了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一是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发, 一些重大特大事故正由道路交通、煤矿等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如2013年青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3人死亡;2015年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3人死亡。这些事故都是责任事故,是责任缺失造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8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的汇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台《规定》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安全生产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三是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中央有关规定,但对准确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等方面还没有综合性、具体化的规定。四是总结吸收广东、湖北等省安全生产责任制先试先行的经验,这些压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做法是可行有效的,值得在全国推广实行。所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安全生产思想,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党中央、国务院在今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二)出台《规定》的意义。《规定》的出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出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固化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规定》的出台是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环节,紧紧抓住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这一关键环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各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要抓什么、怎么抓,既是一份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也是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29条,主要明确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促进落实职责的措施和奖惩情形三个方面。《规定》不是笼统强调怎么重要,而是强调要具体怎么干,这是《规定》最大的特点。

   (一)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干部担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这充分体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其中: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清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各个环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领导本地区安委会统筹、协调、督导、推动、加强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有6项职责,主要是抓组织落实、抓协助统筹、抓日常防治工作、抓应急处理和要抓基础保障。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支持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有5项职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行动中。

   (二)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考核考察制度。加强考核考察是促使责任制落实的有效措施。《规定》吸收了广东考核考察先试先行的经验,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巡查、考核、公开“三项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实行“三个纳入”(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督促职责的落实。

   (三)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和问责追责情形。《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种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一种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对于问责,《规定》明确了实施问责的五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的)和八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甚至明确对履职不到位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安全生产“终身追责”格外引人关注。与此同时,《规定》还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了从轻、减轻追责和不予追责的相关条款,消除一些真抓实干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

    三、贯彻落实《规定》的建议

    (一)要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通过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辅导讲座、干部轮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把握《规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

   (二)要制定出台《规定》的有关制度措施。根据《规定》和省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我市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制定和完善巡查考核、奖惩约谈等配套制度,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式方法,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真正把党内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落地生根。

   (三)要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要准确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层层压实地方党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四个责任”。特别是要抓住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些“重要多数”,切实打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和督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五)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要求,狠抓措施落实,扎实推进我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全力保持今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态势,为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