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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泉街道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办公室、中心(所):
《龙泉街道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6日
龙泉街道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第1号令)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高质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乡村振兴活力,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稳定有效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土地集体所有。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农民为主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农地农用、合理合法开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坚持循序渐进、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
从2022年起,全街道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条主线,坚持“一村一品、一乡一特、一县一业”产业格局,发展以烟、畜、菌、菜、果、药为重点的“6+N”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延伸产业链条,按照《龙泉街道9个农村社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易龙办发〔2022〕17号),每年不同程度的引进龙头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支持流转经营主体有效对接,促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审批制度,完善合同手续,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流转,到2022年底,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街道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7万亩以上,占街道承包耕地面积的65%以上。
四、创新土地流转模式
(一)股份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可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团发展土地特色经营,抱团参加土地规模流转,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新机制,又保障和提升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权益,做到按股分红,实现二次分配。
(二)基地带动。通过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导周边农户与龙头企业、核心基地业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将土地成片流转给企业、大户集中经营,引导资金、技术等要素向现代农业集聚。
(三)租赁经营。鼓励农民将土地租赁给种植大户经营,减少因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自主经营造成的耕地撂荒。
(四)互换重组。鼓励同组(社)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土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
(五)集中托管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分配。
(六)组织代耕。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代耕农户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土地,防止耕地撂荒。
(七)转让经营。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大户经营,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八)“四荒”地拍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经民主议事决策,通过拍卖和公开竞价,可以流转“四荒”土地使用权,用于发展农业种植养殖。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开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农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五、规范土地流转机制
各社区要全面摸清土地流转现状,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和行为。对未签订流转合同的,要按示范合同文本进行补签;对不规范不合理的流转合同,要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对流转合同中流转价格过低、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递增机制缺失的,要与流入方协商,妥善予以解决。对于流转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要坚决制止,防止土地流转给掠夺性农业经营项目和不符合本社区农业发展布局的项目。争取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街道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工作。
(一)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价格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二)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流程依次为受理申请—资料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合同签订—审核备案—资料归档。
1.土地需求方或具有流转意向的土地承包农户应向居民小组和社区逐级提出土地流转申请,并由社区土地流转信息员统一收集汇总信息后上报街道。
2.街道联合社区对土地需求方的土地需求信息和土地流转信息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其可行性,同时将审查登记后的流转信息以通告进行发送。
3.社区和居民小组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约请双方确定代表会面磋商。
4.土地流转双方代表会面洽谈,就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由转出方代表征求所有流转农户意见形成共识,达成流转意见。
5.街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和鉴证。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社区、街道各执一份。
6.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形成的合同文本及资料,由社区及时进行汇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分级上报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亩及以下的,由居民小组审核报社区备案;流转面积5亩—20亩的,由居民小组和社区审核后报街道备案;流转面积20亩及以上的,由居民小组、社区审核后报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流转行为
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文本,流转双方可参照文本样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细化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租金支付方式等,从源头上规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利。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报社区批准。
(四)资格准入
严格准入机制,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开始前,依托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充分考察受让方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避免因经营规模与经营能力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对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和能力、已流转经营规模、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2.经营项目审核。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审核工作组,负责开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项目审核工作,从经营项目的产业类型、经营内容以及项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政策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项目审核,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项目审核通过后允许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租赁面积500亩以下的报街道备案,租赁面积500至1000亩需报县级备案,租赁农地面积1000至2000亩需报市级备案,租赁农地面积2000亩以上需报省级备案。
3.一票否决情形。对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不整改到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恶意套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禁止该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后续处置
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若没能依法依规再次取得土地经营权,需立即将流转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流出方,否则流出方可自行处理,所产生费用由原受让方负责。如当事人提出要保留设施设备的,可由流出方和原受让方按照如下方式处置:流出方同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建设的设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流出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其补偿(转让)金额可由签约双方或原受让方与下一任受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经第三方评估审定。未经流出方同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建设的设施,可由流出方和原受让方或原受让方与下一任受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过期不自行拆除的,流出方有权自行处理,不给予原受让方任何经济补偿,所产生费用由原受让方负责。
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完善流转规模制约制度。对种植养殖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高的受让方首次流转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30亩以下;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为规避分级审查审核,以家属、亲戚等名义流转土地但实际种植为同一经营主体,超规模流转土地的垒大户现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受让方经营规模与经营能力不适应、经营效益不佳的,可根据实际劝退全部或部分流转土地。
(二)完善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应和流出方协商流转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土地租金,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每期租金必须在下一轮种植周期前支付到位。
(三)完善复垦保证金制度。流转后可能会改变现有道路、农田、水力等基础设施现状的,流转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复垦工作量的大小与受让方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收取的复垦保证金要确保能够足额支付复垦费用。
(四)完善风险保证金制度。流出方在项目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风险保证金额度,一般新签或变更受让方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受让方按年流转费的20%,但不低于2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支付受让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受让方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合同期满且受让方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保障金(不计算利息)。
(五)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发挥农业保险保驾护航作用,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切实增强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引导受让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承诺,保险赔付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流出方的土地租金。
七、强化全程监管服务
(一)加强事前价格指导。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监督机制。土地的实际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并建立收益调整机制。
1.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和社区应综合考虑各社区经济发展水平、区位、土地资源环境、种田成本及盈利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发布街道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区间价格,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参考,防止不合理的要价或压价,实现双赢目标。
2.加强数据平台建设。全面动态掌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统计和应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动态管理制度,对现有的规模流转项目,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将流转土地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信息及时形成土地流转台账和信息资源库,建立完整的流转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库,对于新增流转或到期后重新流转的,及时录入或更新,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1.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守耕地红线,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随意将耕地变为林地和园地。落实设施农业用地乡级备案制度、日常建设和使用监督、用地协议履行监督等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文件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做好耕地用途管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中有升。凡新流转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须从事粮食生产,原有存量问题按国家政策逐步纠正。
2.定期开展专项情况监督检查。街道有关部门和社区对仍在流转限内已流转土地的合同签订情况、履约情况、农业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土地使用等方面要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违规搞非农建设、是否违规再流转抵押等。经营管理规范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终止流转合同。
3.严格惩治违规流转土地行为。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农地农用,流转土地用途要符合社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未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未按规定进行鉴证备案审查的,一是可以核减停发相应的农业补贴,原则上不得享受上级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和评先评优活动;二是社区及居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可拒绝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三是通过社区和居民小组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在未整改达标之前,可暂时停止拨付资金。流转土地受让方有下列情形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是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是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健全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制。社区、街道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作用,及时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街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仲裁制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形成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加强协作配合,根据街道实际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定期会商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各社区严格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要求,做好规模流转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区街道、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建设。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等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积极承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前两审情况核查和评价、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社区要配备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社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法律政策宣传等事项,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要求,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要加强对工商资本在产业规划、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工商资本的经营管理能力、守信履约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四)加大投入扶持。街道和社区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投入。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经营主体,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支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附件:
附件1:龙泉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附件2:龙泉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批表(5亩以下).doc
附件3:龙泉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批表(5亩-20亩).doc
附件4: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审批表(20亩以上).doc
政策解读:http://www.ym.gov.cn/ymxzfxxgk/lqzcjd/20220710/1366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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