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职责
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充分履行好扶贫办的工作职能,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我县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扶贫办主任职责
1、负责组织单位全体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政策,当好县委、县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2、负责召集和主持扶贫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其他重要事项。
3、深入调查研究,组织编制扶贫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按照省、市安排的计划指标,拟定上报年度计划实施的整村推进扶贫和标准化综合扶贫试点村扶贫项目。
4、认真执行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扶贫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扶贫开发项目,组织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清收小额信贷资金。
5、根据国家扶持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建立档案,帮助基层解决扶贫工作中的特殊困难。
6、负责组织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
7、负责组织贫困地区的科技推广、干部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落实和完成扶贫工作目标管理各项工作。
9、负责党支部工作,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抓好财务管理、政务督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副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做好全县扶贫和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
2、负责规划的编制工作。
3、负责年度扶贫开发项目的调查、筛选规划,提出方案和意见,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按照省、市安排的计划指标,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草拟年度计划实施的整村推进扶贫和标准化综合扶贫试点村扶贫项目。
4、负责扶贫项目管理,草拟有关文件和材料。
5、协助主任做好党务、综治等工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联系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主任出差期间,由其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副主任出差期间要对分管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分管副主任出差期间,如遇急待办理的工作,可直接呈报主任或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决定。
(三)办公室人员工作职责
1、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安排撰写的有关资料文件,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2、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做好政务督查的具体工作。
3、管理好印章,按领导的要求使用。
4、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5、严格履行《档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等工作,提供利用,保证案卷质量,确保档案的完好。
6、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完成省、市县各级各部门布置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
7、分类登记各级来文、函电,并分送领导阅示,做到妥善保管,对不立档的文件按要求清退。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1、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会计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财务收支和报账工作,管理好单位固定资产和各种财物。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综治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综治、维稳工作和“创安”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单位综治、维稳工作和“创安”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2、组织单位职工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政法、综治、维稳、“创安”活动。每季度末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和自检自查,并按时报县综治维稳办。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开展“四防”宣传及安全检查工作不少于4次。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防止单位办公、住宅区发生火灾事故。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领导和综治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或配合处置。
4、认真做好防范邪教传播的宣传教育。
5、对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开展2次禁止参与“黄、赌”行为的宣传教育,严格禁止干部、职工及家属参与“黄、赌”。
6、认真开展2次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对在职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面达100%。
7、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开展2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年度普法宣传教育参与率达96%以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做到年内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8、认真做好挂钩联系村委会的综治、维稳工作和“创安”活动的指导工作,向县综治维稳办上报不少于4篇综治、维稳工作和“创安”活动的信息。
9、按时完成县综治维稳委(办)安排的其它综治维稳工作任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六) 驾驶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认真遵守。
2、注意行车安全。
3、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爱护车辆。
4、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5、服从领导安排,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车。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充分调动每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扶贫开发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议事制度
1、坚持依法行政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请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提请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办各块工作负责人研究意向性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审核同意,由办公室汇总议题并适时安排会议时间呈主任审定后予以召开。
3、实行领导、党员、群众相结合的议事制度,列入班子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重大项目投资、重要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的,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涉及干部任免的,事先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等规定程序;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4、会议作出决议后,要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执行会议决议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的决定,必须经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决定执行;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够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任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二)会议制度
1、班子会
(1)班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与议题相关的各块负责人列席会议。
(2)班子会议的主要议题:⑴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扶贫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⑵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和部署本办的各项工作任务;⑶研究、确定扶贫开发发展规划与扶贫工作改革措施;⑷研究、确定扶贫开发建设重要项目;⑸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与扶贫专项资金的安排;⑹讨论决定办管干部的任免、奖励和违反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理意见;⑺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⑻审议本办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⑼审定本办年度工作计划;⑽听取、审议办属各块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办属各块工作和各乡(镇)扶贫工作请示的重要事项;⑾审议以本办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扶贫办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情况反映;⑿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3)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适时召开。班子会议由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后,安排办公室通知,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会前向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报告办公室。
(4)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办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其他重要事项时,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或票决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作出表决,另行议决。
(5)召开班子会议时,由办公室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6)对班子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分管办领导和有关人员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办公室要做好催办督办工作。
(7)如对班子会议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再次提交班子会议决定。
2、职工会
(1)全办职工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办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干部参加。
(2)职工会的主要议题:⑴传达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⑵对重要工作进行思想动员;⑶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⑷通报有关情况;⑸交流日常工作;〔6〕其他事项
(3)职工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
(4)职工会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工作会
(1)工作会由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乡镇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县属相关部门领导及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由办属各相关人员及相关乡(镇)扶贫开发项目负责人落实。
(2)工作会的主要议题:⑴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扶贫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⑵对年度各项工作进行思想动员;〔3〕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4〕签订各项责任书;〔5〕其他事项
(3)工作会由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工作。
(4)工作会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三)学习制度
1、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机关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并适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讨论交流发言。
2、坚持每周一次的职工集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具体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3、参加集中学习的对象为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活动的组织由党总支书记组织,学习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情况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4、集中学习日,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和紧急事项处理人员外,全体机关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按时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在集中学习前10分钟向组织集中学习的领导请假,并报告办公室。
5、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每年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不少于1篇。
6、坚持集中学习签到考勤制,每次办机关组织的职工集中学习,办公室要搞好会议签到,打好学习考勤,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记录学习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以及学习的主要内容、讨论的主要精神内容,并妥善保管,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
7、坚持集中学习考核制,将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年终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由领导班子对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干部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对全年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累计三次以上的,在全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8、鼓励全体干部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各种在职培训学习。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的,面授和考试前必须向主任请示,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交接好工作,方可离岗,期间需处理本职工作时,应服从本职工作,及时赶回单位处理相关事务。上级安排需参加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外出培训的,须事先向主任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期间要交接好相关工作。
(四)报告制度
1、凡属上级有关领导到我办调研指导工作和外县区扶贫系统领导到我办走访交流的,办公室要向主任报告。
2、各块工作负责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办公室接到培训及会议通知时,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严格按主要领导的要求通知相应的人员参加培训及会议。
4、办公室接待来信来访中,遇有紧急或重要事项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5、本办干部职工接受工作任务后,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结后要书面或口头向有关领导汇报。
6、本办干部职工参加有关会议归来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转达会议精神,以便领导安排落实。
7、遇有突发事件、重大灾害时,首先知情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组织好干部职工准备赶赴事发地参与应急工作。
8、本办干部职工因公出差的,外出前要向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交接好相关工作后方能外出,并将出差地和出差时间报告办公室,以便加强联系;分管领导外出时要向主任报告,经审核同意、交接好相关工作后方能外出,并将出差地和出差时间报告办公室,以便加强联系;职工出差返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五)工作纪律制度
1、为确保各项工作纪律的落实,在全办形成以制度管人、以机制促事的良好氛围,办党总支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督查小组,负责对全办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因公外出的要向主任报告;在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的同时,要将外出时间告知办公室,未按规定报告的,视为旷工处理。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主要领导口头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出具书面假条由主任签字批准。以上所有请假人员,除遇有突发性紧急情况外,必须按上属规定办理好相关请假手续并交接好工作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旷工处理;属于公休、培训学习等请事假的,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请假期间若遇有与自身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紧急事务需处理时,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回办理。各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严禁正常上班时间串岗、聚集闲聊、上街闲逛、吃早点、进行各种娱乐活动和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若被发现或有人举报有上述行为的,由督查小组视情节处理。
5、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加强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和作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违反《易门县扶贫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按该暂行办法实行问责;违反《公务员法》的,按有关法律条款处理。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和单位的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打听的事不打听,对于人事安排、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事宜,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一律不得向外泄露,涉密文件材料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
(六)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办理程序
(1)收文。凡办公室接收的各级公文,均由专人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在收文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门别类送主任签写拟办意见,或直接送交指定收文单位;传真或电话通知,经办人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送有关领导批示;开会领取或有关部门交带的公文,经手人必须及时把公文交由办公室登记处理;属机要文件的,由办公室负责保密的同志签领、登记,送领导阅批办理后,及时回收保存;属群众上访信件的,由负责信访的同志登记后送领导批示,交有关人员办理。
(2)拟办。办公室应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及时、准确地提出简明、具体的拟办意见;处理公文要分先后缓急,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一般来文要在自接文时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提交领导批办;处理公文必须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公文处理笺。
(3)批办。办公室将已拟办的文件送办领导审阅,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阅读文件或对拟办文件进行审批;批办意见要明确、具体,注明办理时限、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批示或拟办意见中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以免承办者相互推诿。
(4)承办。领导批办后的公文由各承办人员根据批办意见具体处理。承办公文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领导的批示意见,需要各乡镇、协助办理的,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抓紧办理,不得推诿和延误,不得擅自改变或超出领导的批办意图;公文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公文报送单位查询公文处理情况时,各有关股室要热情接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有特别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理,一般公文要在7天内给予答复,传阅性公文在3天内阅知后交还办公室;对不属于本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办室办理的,应于当日退回交办的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注明在公文处理笺上,并送回办公室存档,以备查证;传阅性公文除保密文件外,可以复印自存。
(5)催办。办领导批转各工作负责人、下属单位办理的文件、电报或其他事项,办公室要适时催办查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问题简单或属急件的,采用口头催办;承办单位为下属单位的,采用电话催办;情况较复杂或口头(电话)催办无效的,采用书面催办;催办无效的,报告办领导专项督查。
2、发文办理程序
(1)拟稿。本办的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拟稿,业务性公文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拟稿;代政府起草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拟稿;领导批示(或口头指示)需要草拟的公文,由对应股室草拟的,自领导批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完成。
(2)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拟稿的公文,由办公室或由主任指定专人审核修改;由业务负责人拟稿的公文,连同电子文档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或由主任指定专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公文,除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签发。文稿经审核修改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填写好统一印制的公文发文笺,送领导签发。公文审签权限:一般业务性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请示性公文和综合性公文由主任签发;若主任外出,又急需发文的,由分管领导签发;代县政府草拟或送审的文稿,必须经主任核稿后方可报送;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一般由拟稿人员报有关部门办理会签。
(4)印发、校对。经办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按急缓程度统一安排印发,其他人员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要求办公室印发公文。文稿正式印发前,必须由办公室或由主任指定专人进行再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正式印发。公文的落款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属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召开会议决定的日期为准。
(5)用印。公文盖章,应以领导人签发时的签字为依据,经办公室登记后用印。领导人未签字的公文,不得用印。除会议纪要和内部情况通报外,其他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3、公文的清退、归档、销毁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及时整理清退、归档或销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正式文件和规定清退的各种材料、资料,坚持每年清退一次。所清退的公文,由负责文件收发的人员整理后在下一年度的3月份以前清退上交县委办收发室。其余的公文,负责文件收发的人员必须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以前整理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下一年度的3月份以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需要继续留用的,可在整理归档后办理借阅手续。经过鉴别,没有归档、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领导批准可以销毁的,由两名以上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销毁。本办干部职工调离或退休后,其未办理完和保管使用的各种公务文件及密级期刊,应退还办公室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1、易门县扶贫办的印章,须经主任批准,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
2、易门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印章,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
3、印章一般情况下不能带出,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印章外出的,须经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带印章外出人员必须在用印结束返回时及时交回相应的印章管理办公室。
(八)来信来访制度
1、对来访人员,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首问登记制,热情接待,细心听取陈述,并认真进行登记和记录。对其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或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2、对群众来信要逐件进行登记,并根据来信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属重大问题或带有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呈报相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转请有关部门办理,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原则上可直接转请有关单位办理。
3、对上级机关或县信访局转办的信访案件,以及办领导的批示件,要认真进行登记,及时转请有关单位办理或配合共同办理。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告。
4、对转办的信访案件,要进行检查督办,并将办理结果通知来信来访本人。
5、办理信访案件,要按时限规定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九)车辆管理制度
1、用车范围。主任用车相对固定,副主任视车况派车,其他工作人员视工作紧急程度和车辆调度情况派工作用车。
2、派车方法。办机关车辆,属于扶贫办工作用车,由主任统一派车。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直接派车。到县外办事或当天不能返回的,需向主任汇报同意。机关干部职工遇有特殊情况需个人用车时,需向主任汇报同意后派车。
3、车辆的保养维修。驾驶员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需提前向主任报告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遇有特殊情况在外地车辆出现故障需修理的,需电话请示主任同意后,方能进行修理。
4、车辆用油凭加油卡或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遇有特殊情况,需个人垫付现金加油的,需电话请示主任同意后,方能加油。
5、非特殊情况,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使用和未经同意私自驾车外出,否则,发生的事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6、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安排,按作息时间准时上班,除参加安全学习外,必须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并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防事故。
(十)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坚持既热情、又节俭的原则,实行统一接待。除会议另有明确规定和办领导直接交待外,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2、凡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各乡(镇)主要领导到我办调研指导工作和兄弟县区或相关单位科级领导到我办交流指导工作的,原则上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接待,统一安排。
3、凡上级相关单位和乡(镇)、村级来人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人员统一接待,并由相关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及参与接洽业务的人员参陪,分管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视情况安排接待。
4、除特殊情况外,凡以本办工作和业务无关的来往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5、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住宿和礼尚往来所需的礼盒,必须向主任请示后,由专门负责后勤接待的人员签字认可。
6、所有的接待支出,都必须经办财务审核把关,报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销。
7、所有陪餐人员既要热情,又要适度,做到欢快、融洽、文明礼貌,防止过度饮酒。
(十一)资金审批制度
1、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私借。
2、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报账制度,办机关的所有支出,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凡公务出差需借公款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借款。出差返回后10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顺延到20天。凡未办理上一次借款报销手续的,原则上财务不再给予借款。
4、坚持大额资金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一次性支出经费在3000元以上的,都必须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审批支出。
三、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原则要求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属扶贫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二)决策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决议的措施。
(2)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后备干部人选、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人选及其他重要人选推荐;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1)各科室负责人的任免;
(2)干部的调入及工作岗位的调整;
(3)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4)对党员、干部的奖励或处分意见;
(5)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和县级以上各种荣誉或称号人选的推荐;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
(1)单项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
(2)国有资产处置;
(3)基本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项目。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
(2)设备购置及维修支出;
(3)公务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
(三)决策规则
1、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决策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科室提出,主要领导确定。
3、决策前,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革命老区事项应进行多方论证,征求老促会意见;
4、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议题进行沟通、酝酿;
5、提请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前1―2天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6、决策事项实行口头表决,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四)决策程序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办公室负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实施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监督。
(五)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决策监督
1、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2、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在1―2个工作日前告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检组,以便其舒适参与监督。
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4、“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实施“三重一大”工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分别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检组。
(七)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造成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泄漏集体研究决定涉密事项的;
7、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报请县纪委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情节轻微,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行政机关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1、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2、坚持政务公开。长期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我办职能和服务内容,让社会和公众了解我办的职能和工作情况;扶贫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公开项目条件、公开项目标准、公开项目经费、公开办理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邀标和“双合同”管理。
3、切实履行职能。组织编制扶贫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根据国家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帮助基层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工作。
4、搞好优质服务。认真履行“八项工作承诺”,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做到文明办事、热情周到、服务规范、及时高效;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坚持勤政廉政。坚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以权谋私;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勤政为民,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6、坚持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办范围内第一个被服务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员以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2、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一个服务对象,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或违反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根据询问的内容,做好记录,及时向单位领导作好汇报,联系有关工作人员,作出妥善处理。
3、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积极主动,乐于助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对待服务对象不得冷漠厌烦,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敷衍搪塞,不得苛求刁难,要充分体现扶贫干部良好的品质素养和高尚的精神风貌。
4、对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5、扶贫办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对当事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首问责任人对待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让办事人多次往返或使用不文明忌语的;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服务对象有其他投诉行为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县扶贫办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限时办结制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或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相应时限办理,可以提前办理的要争取提前;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应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3、建立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批办事项责任人负责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4、县委、县政府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本办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5、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扶贫项目的立项、上报按照省市扶贫办要求的时限办理,并组织实施。
6、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7、本办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8、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对有关扶贫政策的咨询,应当及时解答。
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对未落实限时办结制、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五、行政问责办法
(一)问责原则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责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问责对象
1、扶贫办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办法对其进行问责。扶贫办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2、乡镇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易门县扶贫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三)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及不执行办班子的安排、部署,导致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参与赌博、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坏的;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涉及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和报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项目、督办项目、专项项目、中长期规划等重要项目安排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滥用职权,违规行政。签发与上级扶贫开发政策相抵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规办理扶贫项目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各种费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他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积极支持配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久拖不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工程立项、项目评审、行政许可事项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建设项目等工作进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大多数干部群众不满意,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涉及扶贫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报数据、虚报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情况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不如实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乱告状、无中生有举报,乱议论、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述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问题时,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对下级机关、部门人员来办理公务及群众来信来访,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利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公款公车安排私人旅游,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等严重铺张浪费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借婚丧嫁娶,子女升迁(入学)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擅自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未经请示批准,擅自利用公款赊账接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在行政执法、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建设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扰乱和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的;向扶贫工程建设单位批条子、打招呼,安排施工队伍的;授意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的;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单位风气不正或下属干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对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因监管不力,造成不可挽回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问责程序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县扶贫办负责“四项制度”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1、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扶贫办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要求;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各部委办局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督察、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建议。由县扶贫办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干部职工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或工作。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干部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扶贫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调查终结后,由扶贫办班子会议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人员。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县扶贫办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扶贫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扶贫办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问责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1、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2、本办拟作出重大决策组织的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由办公室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拟作出重大决策的主办业务领导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拟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1)起草或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2)编制、变更或者修改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扶贫事项。
5、与其他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本办作为牵头机关的,由本办组织听证;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牵头机关的,由其他机关组织听证。
6、听证主持人由本办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办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本办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员由县纪检二组指派。
7、本办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易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项;
(2)听证时间和地点;
(3)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的名额及产生方式;
(4)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5)听证会参会通知;
(6)听证申请书;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本办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2)申请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4)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与申请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
9、申请旁听的人数少于5人的,申请人全部参与旁听;申请旁听的人数多于5人的,由本办随机抽取确定3人参与旁听。
10、听证代表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11、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妨碍或者破坏听证秩序。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12、听证会因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而延期举行的,本办应当另行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公告。
13、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前,将听证笔录交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14、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办将听证报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办作出决策的依据。
15、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16、组织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办承担,不得向听证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1、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2、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组织工作。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1)扶贫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
(2)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3)扶贫项目立项上报及资金下达;
(4)按干管权限和程序推荐干部任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涉及扶贫的重要事项。
4、县扶贫办拟请县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施行;拟以办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5、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人员具体负责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前的准备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1)易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7、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单位及公示起止日期;
(3)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4)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8、办公室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组织公示的有关领导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收集意见。
10、组织公示的有关领导及人员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
11、拟实施重要事项的相关领导及人员要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及时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2、拟实施重要事项的相关领导及人员不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公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拟实施重要事项的相关领导承担责任。
13、 将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扶贫管理目标任务责任考核范围。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1、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2、由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组织工作。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1)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完成及绩效情况;
(2)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3)县扶贫办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县扶贫发展影响重大的重要决策;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4、重点工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1)易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5、县扶贫重点工作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6、进行扶贫重点工作通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扶贫办拟请县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由相关人员提出,报办领导批准后上报县政府进行通报;
(2)拟以办名义通报的扶贫重点工作,由相关人员提出,报办领导批准后进行通报。
7、扶贫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重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2)重点工作实施进展及绩效情况;
(3)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可靠。
8、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督促相关人员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9、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办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0877 -4961160。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10、扶贫办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纳入扶贫管理目标任务责任考核范围。
(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1、扶贫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2、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协调办查询系统建设,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下列扶贫政务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扶贫发展五年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以易门县扶贫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5)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可以公开的扶贫政务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扶贫政务信息。
4、扶贫政务信息通过下列方式提供查询:
(1)登录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2)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查询方式。
5、扶贫办指定专人为“96128”专线信息联络员,负责接听、转接或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我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6、办公室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专线信息联络员转接的涉及本办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认真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7、办公室负责将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及时转交办有关领导研究办理。办公室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回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交有关人员统一回复。
8、办公室确保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要规范。
9、办公室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10、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11、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12、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政务信息专线查询电话通话记录。
13、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投诉受理部门为本部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投诉电话为:0877 -4961160。
14、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2)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3)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向查询人回复或解答,引起投诉的;
(4)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7)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不得要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贫困乡村的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建设、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乡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方面的补助;
(二)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开支;
(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而进行的技能和科技知识的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以工代赈资金的重点投向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省、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的扶贫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扶贫开发项目。省、州(地、市)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与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等部门协商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扶贫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省下达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主管部门项目计划,自收到中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15日内,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落实到项目并拨付到地州市级财政;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7日内将上级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10日内将扶贫项目的第一笔启动金拨付到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进行项目资金报账和回补剩余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尽量减少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年末结余。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分别按照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县级;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省、州(地、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扶贫公告公示等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将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县。选择部分县开展将扶贫权力、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县,限期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扶贫机制创新试点,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各种渠道的扶贫资金进行整合,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试点县,再由试点县确定具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当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上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对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县、乡两级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执行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的扶贫专户资金拨付进度表。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财政、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违纪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和检查制度。省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如数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如数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延迟下拨资金和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 ( 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 、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 ( 含以工代赈资金 ) 、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 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 ) 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 ( 镇 ) 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 ( 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 、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 10 % )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 一 )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 二 )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 三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 四 ) 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 五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厅 ( 局 ) 应在季度结束后 20 天内,将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 ( 附表 1) 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厅 ( 局 ) 应在年度终了 1 个月内,将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 ( 附表 2) 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是指为增强扶贫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度,确保贫困受益。实施扶贫项目的地方要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扶贫资金的公告和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公告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形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及告示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的公告或公示。
第六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的公告公示方式。县(市)及县以下,采取公告与公示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扶贫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村,原则上以公示为主,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乡村广播、告示牌(墙)等现有的设施,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对于民族地区要用民族语言开展群众的宣传工作。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七条 公告公示的时限。县(市)原则上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县(市)、乡(镇)、村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公示的程序。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财政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日常事务。各级公告、公示单位同时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各地要采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情况。每年底,县(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本年度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形成本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扶贫领导小组。
第九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耍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对由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公告、公示制中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玉溪市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任务,根据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玉溪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省、市、县用于扶持贫困乡、村财政资金。
第三条 省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上级提出的“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开发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贫困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所有拨到玉溪市的扶贫资金,一律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并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的实施。
第四条 扶贫资金投入范围:省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贫困村。在资金安排上对贫困死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予以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居民、国有农林场(站)、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救济户在解困救济不属于各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绝不允许任何单位或部门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无论什么渠道下拨的扶贫资金都不准挪用、拖欠和挤占,不得用于非重点贫困村、非贫困户,不得用于非扶贫企业,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等项开支。
第二章 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贫项目的报批
第五条 制定玉溪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依据:省下拨的所有扶贫资金,都要由市扶贫办具体负责,会商财政局和农村信用社,根据贫困人口的数量,贫困程度,脱贫计划,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扶贫资金投向:各项扶贫资金投向的确定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保证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以便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如农田水利建设、种植业、养殖业、人畜饮水、推广科学技术和产业开发等方面的项目。
信贷扶贫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部分用于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开发项目。
第七条 选择和确定扶贫项目,必须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列入计划的扶贫项目必须能直接解决群众贫困问题,并具有覆盖贫困人口多、保证稳定脱贫、周期短、见效快等特点。
第八条 为了逐级建立好扶贫项目库,各县(区)要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扶贫办要积极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各类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论证、筛选,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备存。各县(区)每年按要求应将下年度的备选项目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分配采取计划管理(一次审批)和项目管理(分项论证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市每年初将省下达的资金总计划的定向资金100%下达到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结合廉政承诺书和责任状签订的扶贫开发任务指标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经市扶贫办批准后实施。
信贷扶贫资金的分配:市每年年初将贷款新增计划作为贷款发额下达到各县(区),这块资金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对县(区)申报项目的审批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下拨。
各县(区)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计划,连同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及县(区)资金审计结论,考核验收结论等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以上材料审核后,将各县(区)上报计划与项目批复下去。
第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管理项目的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县(区)扶贫办会商财政部门提出,及时将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市扶贫办和财政局。经有关部门会审后,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渠道下达,同时抄送各级扶贫办。
扶贫项目经市审定下达后,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头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肢解和挪用确定的项目资金。个别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在实施前10日内报市办批准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一律取消并抽回资金,对己变项并将资金挪用的,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如数扣回,扣回的资金追加到项目执行好的县(区),如有触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三章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各县 (区)扶贫办可以从本级财政配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采取报账制管理办法。市接到省级下拨的资金后,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分配计划下拨到县(区),县(区)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重点村的项目上,不得滞留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资金到位反馈制度。对扶贫资金的到位情况,各县(区)要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5日分别向市反馈一次, (附资金拨、贷款凭证复印件)。对届时未到位的资金,下年度相应全部核减。
第十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责任人制度。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从选择、论证、评估、申报、实施、还款等全过程都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人一定要选派有经验、懂经营、善管理、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在项目还款期内(无偿扶持项目在建成之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必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确定项目责任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前责任人接受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前,由县(区)扶贫办实地勘察,确定项目点;项目实施中,县(区)要100%检查所有项目,市抽查30%的项目,抽查时要求县(区)、项目村村委会填写《玉溪市扶贫办项目检查登记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善,直至合格为止。完善期间对项目所在村停止或减少扶贫资金投入。所有扶贫项目实行年度评比制度按照市考评办法,实行打分制,对没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或核减扶贫资金,对于验收合格和评优的县(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监察制度。各县(区)扶贫办要配合审计机关把扶贫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专门审计工作。同时配合监察机关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和截留扶贫资金的县(区),除扣减投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第十七条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完善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同时,要注意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
廉政格言警句
一
廉政纪律要记清,警钟长鸣头脑醒。
常思权力人民给,玩弄权术法不允。
管好自家身边人,借水行舟丢威望。
为人做事讲民主,独往独来失民心。
组织纪律严遵守,跑官要官路口堵。
调查研究要深入,尊重民意受欢迎。
关心群众问疾苦,爱惜民力扶真贫。
为官一任福百姓,两袖清风留美名。
不廉生腐须当心,一时差错悔终生。
法到严时生廉政,官到清时更爱民。
成就事业勤是基,修身养性廉为上。
勤政是公路之基,廉政是桥梁之柱。
只要当一天干部,就要做一天清官。
自古清官民赞颂,从来污吏法难容。
一身正气敢碰硬,两袖清风不染尘。
青丝要知廉洁早,莫待进牢愁白头。
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公正清廉心无愧,光明磊落梦不惊。
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逊败由奢。
二
倡导行业新风,创建廉政扶贫。
扶贫以情为先,为官以廉为本。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己为镜可以思功过。
以法为镜可以治天下,以德为镜可以安邦国。
以公为镜可以聚民心,以廉为镜可以生威望。
以荣为镜可以图进取,以勤为镜可以补短绌。
三
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直,行正则威严。
做人德为本,做事民为先,做官法为上。
廉政以立身,勤政以务公,善政以富民。
服务有承诺,便民有措施,办事有信誉。
四
1、知荣辱,讲诚信;
建和谐,树新风。
2、廉与贪,一念间;
荣与辱,两重天。
3、官为轻,民为重;
权为轻,责为重;
名为轻,德为重;
利为轻,义为重。
4、处事要公,公生明;
律已要廉,廉生威;
待人要诚,诚生信;
工作要勤,勤生效。
5、地狱到天堂,万里之遥;
天堂到地狱,一念之差。
6、民心如秤,称出孰贪孰廉;
民意如镜,照出谁辱谁荣。
7、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
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8、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
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
9、经济上清清白白,不贪不占;
政治上清醒坚定,不摇不摆;
工作上清清整整,不错不乱;
人格上堂堂正正,不攀不奢。
10、情、理、法,勿忘法为先;
权、钱、责,切记责为重。
11、理想不可无,傲气不可有;
钱财不可贪,欲望不可纵。
12、水美不在深,而在清澈;
人美不在貌,而在廉洁。
13、和谐社会,杜绝腐败杂音;
今事可追,何须船到江心补漏迟。
14、为政不贪,头顶蓝天;
为政不廉,利剑高悬。
15、马行千里不失蹄,只因步步谨慎;
人生一世少错误,就在警钟长鸣。
16、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
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
17、当官,常担为民之责,站得正直;
执政,常谋富民之策,行得坦然;
掌权,常循法纪之规,寝得安稳。
18、智者为官,替国分忧,为民解难,鞠躬尽瘁,一生尽得平安;
愚人居吏,为已谋财,弄权求利,机关算尽,永世难求幸福。
19、淡泊名利,清风拂袖身自正;
曲直分明,正气在胸威自生。
20、塘中偏有自洁莲,一尘不染;
世上本无后悔药,三思而行。
21、自重、自省、自律,方能保持本色;
慎权、慎欲、慎独,自会荣辱不惊。
22、千线万线,别碰廉政“高压线”;
这路那路,莫走腐败“不归路”。
23、以“廉”持家,节节快乐;
用“贪”度日,“狱狱”寡欢!
24、为官四则运算:加自律,减贪欲,乘廉政,除腐败。
25、吃一点、拿一点、卡一点、要一点,早晚毁在这一点;
勤一生、德一生、廉一生、洁一生,多少幸福此一生。
26、廉当镰,可以除杂念;
欲为狱,只能积灾难。
27、你贪我贪,国家要瘫;
你廉我廉,民心相连。
28、良友如梯,批评关爱赛良医,帮你修身明事理,扶你青云千万里;
恶友如刀,阿谀奉承拍马屁,诱你用权谋私利,陷你万劫不复地。
29、做清官不易,须一生言行写成;
成贪吏不难,仅一念之差。
30、松柏贵在正直,劲竹贵在气节;
梅花贵在高洁,公仆贵在无私。
31、靠贪婪妆点起来的“潇洒”人生,就像浪尖上的一片枯叶��沉浮只是瞬间的事情!
32、“贪”得过“分”必致贫,“婪”得过“火”必自焚。
33、以爱为轴,以廉为半径,可以画出幸福的花园;
以权为轴,以贪为半径,只能圈出罪恶的牢垣!
高风亮节,一身正气,用民心得失来衡量功过;
清正廉明,两袖清风,以扶贫兴衰为个人荣辱。
34、克己一生得清静自然,放松一刻背重担千钧。
35、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关键之处只有几步。
36、钱眼虽小能铐住手,酒杯虽浅能淹死人。
37、八金钱面前莫伸手,生不带来死不带走。
38、小时内要忠于职守,八小时外要守住操守;
39、断绝别人行贿的念头,不给自己腐败的想头。
40、治腐之本在于治人,治人之本在于治心;
治心之本在于治欲,知足常乐腐从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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