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文化旅游局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的通知》(易政发[2006]72号)要求,制定易门县文化旅游局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易门县文化旅游局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各股(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布标桌签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会议通知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报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报销按照《易门县文化旅游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公务车的不予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因公出差途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计算,凭出差地餐饮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限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地有关单位接待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5.经批准参加各级各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的,省外可以乘坐飞机、动车的经济舱;省内原则上乘坐客运车辆,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乘坐客运车辆收费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培训、学习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照主办方的通知执行;主办方的通知未明确市内交通费标准的,凭所在地公共交通收费票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培训、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凭主办方的通知在限额标准内报销。

6.经批准到县外有关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的,有相关具体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无具体规定的,只按每周一次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其余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7.个人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8.出差期间,擅自进行游览参观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9.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10.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局机关及所属股(室)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先批后支”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股(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局财务会计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支出;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相关股(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局财务会计审核,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后支出。所有资金支出后的财务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局财务人员签字核实,局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后报销。

2.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先批后支”和逐级审批”制度。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人员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支出;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人员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支出;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财务人员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党组会议审批后支出。资金支出后的财务票据,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单位财务人员签字核实、单位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单位财务人员签字核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批后报销。

3.局机关及所属股(室)和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支出,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和股(室)提出支出计划,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支出;单笔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和股(室)提出支出计划,局党组会议审批后支出。资金支出后,参照本条第一、第二项的限额等级进行审批报销。

4.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体制。

2.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局财务人员负责监管局机关和直属股(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局属股(室)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室)和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室)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财务人员

3.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状况,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按照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审批后,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

4.固定资产的调拨:局机关、股(室)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局办公室和财务人员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局办公室统一调拨并重新登记造册;局属各事业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单位负责人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调拨。

5.固定资产的划转:局机关、股(室)与各事业单位之间确因工作需要划转固定资产的,单位与划入单位提出划转计划,填写“固定资产划转”,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划转。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的处置: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的通知》(易政发[2006]72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出租: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应优先保证本单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长期闲置的资产局党组会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出租。所收取的租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统一上缴县财政。

8.固定资产的出借: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出借的,只能出借给有关单位使用,不得出借给个人使用。出借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出借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出具借据,明确归还日期。到期由单位负责人收回。

  9.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局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11.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各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到县财政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县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县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票据保管期按县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使用,各(单位)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县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 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县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督促更正、补充完整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财务会计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 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九 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 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账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三十八 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十九 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处账,公款私存。

  第四十 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人员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县财政。根据县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 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账、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 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增加专项经费支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制度由易门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制度自2020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