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遗址认定工作,根据《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历史遗存、遗迹等,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
(一)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军队、团体组织及与群众团体机关有关的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
(二)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以及与重要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三)重要战役发生地或具有重大影响、重要纪念意义的战役、战斗遗址、遗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战役指挥部旧址等。
(四)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军队和地方团体组织的重要领导人和对国家、民族及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革命烈士的故居、旧居。
(五)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领袖旧(路)居地。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物(革命烈士)的牺牲地、殉难处及墓地(墓碑群)等。
(七)为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要历史事件、事迹及人物而建造的综合性历史纪念馆和其他标志性建筑物,包括烈士陵园、纪念碑(亭)、纪念馆(园)、纪念雕塑(墙)、纪念塔(祠)等。
(八)承载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思想等方面历史发展信息并具有重大价值的遗存、遗迹等,包括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重要关联的医院、学校、银行、报社、厂矿旧址等。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分别确定市级、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并核定公布。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革命遗址认定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当地宣传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文化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文化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负责全市革命遗址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认定革命遗址,应当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根据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后予以认定。认定过程中要以实物遗存和确凿史料为依据。
第七条 革命遗址的命名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被当地民众认可的革命遗址,原则上沿用原名称(特殊情况可根据重要事件命名)。
(二)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遗址或旧址,以“地名+机构”或“事件、战役、战斗名称”方式命名。
(三)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故居、旧居、路居地、墓地以“地名+人名+故居、旧居、路居地、墓地等”方式命名。
(四)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等纪念设施以“地名事件名、人名+设施名称”方式命名。
(五)“地名”一般为县域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
(六)其他类革命遗址氪参照上述标准命名。
第八条 革命遗址认定的程序
(一)县级革命遗址认定的程序:
1.县级文化旅游部门、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根据革命遗址调查和申报情况,提出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县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
2.县级文化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
3.县级文化旅游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4.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将革命遗址名录建议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级革命遗址认定的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提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推荐名单,向市级文化旅游、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请列为市级革命遗址的相关材料进行论证。
3.市级文化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市级文化旅游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5.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将市级革命遗址名录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公布。
第九条 已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市级革命遗址名录。已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县级革命遗址名录。
第十条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名录所属层级的文化旅游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革命遗址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属地文化旅游部门、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需恢复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认定革命遗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信息表。信息表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称、类型、所有权归属、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地形图、认定对象构成(包括实物遗存、历史环境要素)、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
(二)反映革命遗址的图纸集、照片集、相关佐证材料和文献资料等。
(三)申报主体属地文化旅游、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以及使用单位和所有权人(法人)的意见。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报送的调查、认定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文化旅游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推荐革命遗址、提供革命遗址信息及线索。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开展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保护、利用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信息表
附件
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信息表
名 称:
地 址:
调查单位: (公章)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信息表
名称 | ||||||
地址 | ||||||
年代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地理坐标 | 经度 | 纬度 | 海拔 | |||
测点说明 | ||||||
类别 | □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遗址或者旧址 □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重大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与革命遗址相关的纪念堂(馆、园)、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
现有级别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其他 | |||||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尚未确定为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其他 | ||||||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口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 ||||||
□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 | ||||||
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人) | 所有权 | ||||
管理机构 | ||||||
主管部门 | ||||||
用 途 | ||||||
保护区域 | 四至范围说明(保护范围) | |||||
¨有 | ||||||
¨无 | ||||||
简介 | 注:需介绍清楚历史事件和革命遗址情况 |
认定对象 构成 | 名称 | 建筑面积 (㎡) | 年代 | 现状 功能 | 保存 状况 | |
附属遗存 构成 | 名称 | 质地 | 年代 | 尺寸 | 保存 状况 | 备注 |
综合价值 | 注:包括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和教育、纪念意义。 | |||||
保存状况 | 现状评估 |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 ||||
现状描述 | ||||||
相关方案 编制完成 情况 | 修缮设计方案 | □有 | □已通过评审 | 评审 时间 | ||
□未通过评审 | ||||||
□无 | ||||||
修缮情 况说明 | ||||||
保护规划 | □有□无 | |||||
三防情况 | 消防 | □有□无 | ||||
安防 | □有□无 | |||||
防雷 | □有□无 |
陈列展示 说明 | 注:需介绍清楚有无展陈设计方案、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按方案布 展以及布展内容。 | |
开放利用 情况 | 是否对外开放 | □是 □否 |
年游客接待量 (人次) | ||
开展研究教育活动情况 | ||
佐证材料 | 名称 | 材料说明 |
其他说明 |
图纸集
注:图纸集包括区位图、平面图、地形图、保护区划图等。格式为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00万像素。 |
照片集
注:照片集包括革命遗存航拍全景、近景、单体建筑、周边环境、附属遗存、陈列展示、历史照片等。格式为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00万像素,照片页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 | ||
拍摄人姓名: | 拍摄时间: | |
拍摄方向: | 照片说明: | |
调查信息表填报人员信息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签名: |
玉溪市革命遗址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革命遗址基本情况 简介 | |
产权人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革命遗址管理机构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专家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文物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党史研究机构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文物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党史研究机构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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