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前,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收取了永佳.怡景花园小区468户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198228元,未及时缴到易门县房管所在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经多次催缴,有1101818.18元入帐,还有2096410元未缴。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36条37条规定,2022年5月6日,我局立案查处。经查证:永佳.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前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22日与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签订的限期归还挪用资金的调协议,易门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冻结该公司贷款抵押保证金,于2022年10月25日划扣资金到易门县房管所在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帐户,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该案已纳入易门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为加快对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易建不罚决字〔2022〕第2号。 

典型意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