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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十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4日16时22分,易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通报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在十街彝族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发生1起因土方坍塌导致1名工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认真研判,2026年2月14日,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沈金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一般坍塌事故调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事故是作业现场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杨某3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7P,法定代表人:杨某1,成立日期:2020年11月3日,注册资本:叁仟零陆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省**市***办事处****路*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5年6月3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367840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30年8月2日,2024年9月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号,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1日。公司共在职工18人,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二)建设单位情况
该项目为农民自建房,易门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9日对《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批复文号为(易政复〔2026〕7号),批复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方式为统规自建(民房部分自建,公建部分统建)。用地为集体土地,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共搬迁34户,货币化安置2户;集中安置32户,其中户型1为砖混结构,建盖二层6户,每户建筑面积21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09.2平方米;户型2为框架结构,建一层半9户,每户建筑面积176.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84.18平方米;户型3为砖混结构,建盖一层17户,每户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60.64平方米。由32户村民推选产生5人组成的建房委员会,由建房委员会委托招标,2026年1月14日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1月19日订立了《施工合同》,2026年1月29日正式开工。
(三)监理单位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时建设单位尚未聘请监理单位。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026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部,公司任命项目经理:邹某,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及团队建设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唐某,专职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6年1月,公司完成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制定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个,覆盖各岗位安全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8个,明确了项目安全管理全流程,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8个,明确各工序安全操作标准。2026年2月制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026年1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26年2月2日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工作。2026年1月,公司向施工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安全帽、反光背心,保障作业人员基本安全防护需求。2026年2月1日,公司与20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共签订20份,规范用工关系。2026年2月2日,公司、项目部及班组联合完成19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覆盖安全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2026年2月2日,项目经理邹某、专职安全员唐某对施工现场围挡、土方开挖、建筑机械、临时用电等环节进行安全措施验收。2026年2月2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重点涵盖临时用电、基坑防护、材料堆放三个方面安全问题。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杨某1,女,汉族,现年37岁,身份证号530421********2125,**市**区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证号:云建安****(有效期2024-4-17至2027-6-16)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工作。
2.邹某,女,汉族,现年37岁,身份证号532823********0829,**省***州**县人,持二级建造师证,证号:云*****(有效期2024-12-25至2027-12-25);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号:云建安****(有效期2025-6-23至2028-9-9);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显示邹某为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及团队建设工作;
3.唐某,男,汉族,现年28岁,532527********0812,**省******州**县**乡***村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号:云建安C******(有效期2024-4-17至2027-6-16)。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显示唐某为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专职安全员。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2日项目部安全员唐某安排土方工程施工组对正在开挖的基坑进行钢桩防护作业,并对施工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2026年2月4日16时许,根据项目进度杨某3等4人到达现场后,杨某3准备对基坑边坡进行修理,以便按施工方案进行钢桩防护。杨某3头戴安全帽,手拿锄头,准备到基坑内进行边坡修理,在下去基坑的过程中,基坑边坡突然发生了土方坍塌,将杨某3掩埋,导致杨某3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故地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十街彝族乡建小碾米加工厂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西侧的基坑内,基坑长1130cm,挡土墙基坑上宽290cm,挡土墙基坑下宽220cm,挡土墙基坑东南侧高160cm;在现场有挖掘机3台,档土墙基沟设有钢质简易脚手架,安全帽3顶,锄头四把,铁铲3把,胶皮桶1个,胶皮桶内装有脚手架卡扣、泥铲2把,塑料撮箕1个,防尘帽1顶,手套1双,胶鞋1双,事故发生时基坑已开挖完毕,发生事故的基坑位置未设置安全防护。

项目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基坑照片
事故现场基坑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杨某3:男,57岁,出生日期:1969年9月25日,身份证号:532426********0510,户籍地:**县**乡**村委会,在该起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2月4日16时22分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务工人员杨某2向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报告,称十街村委会建小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点施工工地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被掩埋;同时唐某向110报警,110随即向120指挥中心,120指派十街卫生院赶赴现场抢救,因受伤人员伤势较重易门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十街卫生院联系易门县中医院派医生到现场参与抢救,后该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联系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派员会同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开展先期调查,并及时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026年2月4日16时34分,易门县人民政府接到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该事故的报告,报告提及事故造成1人被掩埋且已及时抢救出来。易门县人民政府接报后高度重视,对事故进行认真研判,于2026年2月14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后,2026年2月4日16时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立即停止作业,安排3台挖机用机斗支撑土方坍塌位置排除险情,防止二次坍塌,及时疏散无关人员,组织人员对杨某进行施救,将掩埋在土方下的杨某救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2月4日16时22分,十街卫生院和易门县中医院医生对杨某3进行现场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及时联系殡仪馆,将杨某3送至殡仪馆。家属到达现场后,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十街村委会、乡综治中心、施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家属到殡仪馆进行善后处理。
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及时成立工作组,做好家属前期安抚和社会舆论监管。2026年2月5日至7日组织家属及施工单位到十街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认定,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措施、方法得当,各项工作推进有序落实到位,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未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50202-2018)9.1.3条相关规定,未落实支护结构、施工条件验收等相关安全防护及验收要求,作业现场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杨某3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多重违规因素叠加导致其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推断死者杨某3系胸腔内脏器严重损伤死亡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排除其它因素致死。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杨某1、项目经理邹某、专职安全员唐某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的合规性管控落实不到位。
2.作业现场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坑开挖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及时进行支护。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对作业人员(含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人员开展基坑开挖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岗前培训针对性不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风险管控、作业监护全面缺位。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隐患排查,未有效识别基坑边坡开挖存在的边坡坍塌安全隐患。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杨某1、项目经理邹某、专职安全员唐某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的合规性管控落实不到位。
2.作业现场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坑开挖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及时进行支护。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开展基坑开挖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岗前培训针对性不强。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隐患排查,未有效识别基坑边坡开挖存在的边坡坍塌安全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十街彝族乡十街村委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属于统规自建的低层建筑,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确保项目规范推进,2026年1月29日,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前往该项目现场,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把控、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全力保障项目建设安全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易政复〔202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须依法履行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巡查、风险排查、隐患督办、宣传教育、统筹协调等属地监管工作。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6日、2月2日对十街村委会建小村滑坡避险搬迁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隐患3条,工作建议7条。
结合以上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调查组未发现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六、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杨某1、项目经理邹某、专职安全员唐某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的合规性管控落实不到位。
2.作业现场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基坑开挖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及时进行支护。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开展基坑开挖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岗前培训针对性不强。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未有效识别基坑边坡开挖存在的边坡坍塌安全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有关责任人员
1.杨某1: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查,该同志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工作职责不到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开展基坑开挖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岗前培训。二是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坑进行钢桩防护作业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项目经理邹某: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及团队建设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基坑开挖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岗前培训。二是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坑进行钢桩防护作业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进行暂扣或吊销。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唐某:专职安全员唐某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一是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对基坑进行钢桩防护作业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制止作业人员杨某3在未有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基坑边坡修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易门县十街彝族乡“2·4”事故调查组函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或者吊销邹某、唐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不给予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杨某3:系公司基槽边坡进行修整的作业人员。杨某3在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边坡修整作业,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某3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主要教训
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基坑边坡土方坍塌事故,一是该事故直接反映出施工企业未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规范,基坑开挖前期验收程序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不扎实,现场风险辨识与管控不到位。这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虚化,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施工中高风险环节的安全重视不足,为事故发生埋下直接隐患。二是安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施工安全基础薄弱。农村自建房领域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专业技术力量匮乏等问题,施工企业对基坑施工等高危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欠缺。而监管层面也未能针对农村建房特点建立适配的安全监管体系,缺乏对企业安全培训、风险辨识等基础能力的有效引导和支持,导致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难以形成闭环,事故预防能力薄弱。
全县需以此次事故为镜鉴,既要督促施工企业严守规范、压实主体责任,更要聚焦农村自建房及统规自建房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机制,筑牢农村建房安全防线,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演。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 严格规范标准执行:不折不扣落实《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将基坑开挖前置验收程序刚性化,未经合规验收坚决不得开工,杜绝施工规范流于形式的问题。
3. 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做实做细安全技术交底,精准落实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旁站监管,对基坑土方开挖等高风险作业加大巡查检查频次,紧盯施工工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交底等关键环节,严格规范施工流程,坚决杜绝违规作业。
4. 健全隐患排查机制:构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针对基坑施工等高危作业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排查,确保隐患整改彻底、动态清零,从源头消除安全风险。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
严格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全面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属地政府监管责任。
1. 属地监管部门:易门县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常态化抓实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监管标准,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施工安全规范、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全面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补齐安全管理漏洞与薄弱环节;坚决纠治、严厉查处违规冒险施工作业等行为,逐级压实企业主体、现场施工等各方责任,补齐日常监管短板,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联防联控机制,筑牢辖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防线。
2. 全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行业部门:要深刻汲取“2·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将此次事故作为安全管理的警示教材,结合自身职责和辖区实际,持续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入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堵塞漏洞。通过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健全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易门县十街彝族乡“2·4”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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