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易门县投资促进局 李吟
审稿:(实名,逐级) 孙毓徽 李艳青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高空坠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当“违停”遭遇“高坠”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车辆停放在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2024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因超市外的车位已满,便将车停放在某小区附近未划定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当天下午,该小区住户李某家的玻璃因老化脱落,玻璃碎片砸到王某停在楼下的车上,导致车辆引擎盖、车顶等部位受损。事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维修费及维修期间的租车费共计721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首先是房主的责任。砸中王某车辆的玻璃是从李某家坠落的,因案涉房产所有人李某母亲已去世,李某四姐弟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管理人,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是王某的责任。王某将车辆违章停放在高层住宅下的人行道上,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高空坠物危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四姐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坠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矛盾纠纷。对于确保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事,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法定责任,要及时对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避免在阳台上堆放杂物等。另一方面,车主也要注意规范停车,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或消防通道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 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因侵权责任难厘清,往往争议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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